学生跳楼致重伤 将学校告上法庭

26.11.2014  12:53

  学生牟某在校期间从四楼阳台跳下,致多处骨折,受伤严重。他将学校告上法庭。18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牟某与被告通江县某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学校赔偿4万多元。

  牟某是通江某中学学生,去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课间时间,在教室内玩手机,班主任老师发现后将牟某的手机没收。次日上午10时左右课间休息时,牟某到四楼玩耍,待学校上课时爬上阳台,被学生发现,并随即告诉老师。学校随即拨打120、报警,并电话通知牟某的母亲。公安和消防民警赶到并设置警戒线和消防气垫,期间,先后经老师、学生、民警和其母亲劝解,牟某不听,从四楼阳台跳下致伤。当即被送往通江县人民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牟某的伤残程度为7级。

  牟某认为,班主任老师没收手机后又拒不返还,致使其纠结、痛苦,最终从四楼跳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损伤,由此造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26万多元,请求判决学校赔偿损失50%,即10万多元。学校认为牟某在课间时玩手机,班主任老师发现后,将手机收取,是根据学校规定的正当行为,待星期五放学时归还,但牟某在星期五上午爬到四楼阳台上要跳楼,老师发现后立即报警,劝解后不听,跳楼致伤,属故意行为,学校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牟某欲跳楼过程中,学校已尽到保护职责。但老师将其手机收走保管时,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未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学校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有一定责任。判决被告通江县某中学赔偿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牟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