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学区房”等概念炒作 成都多家房地产公司被罚

25.02.2016  12:07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24日讯(记者 沈杏怡) 日前,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为维护成都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楼市健康发展,成都工商把房地产广告市场整治纳入“红盾春雷行动2016”治理虚假宣传专项行动,下大力气指导和规范整个房地产广告市场的运作,共监测房地产广告5802条,对违法广告予以立案调查,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经营氛围,为“去库存”的供给侧改革做贡献。

   典型案例1 打“学区房”名号 违规扯眼球

  成都远大蜀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提高某楼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在该楼盘广告中打有“南湖优质学区房”;“天府新区,中国西部新浦东,坐享增值红利” ;“地铁盘价值一夜飙涨”等广告用语,并利用成都市天府新区规划的文化教育及交通设施开展对外宣传。

  经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

   典型案例2 扯“地铁经济”大旗 误导消费者

  成都启阳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某项目围墙上及玻璃吊旗上使用“低门槛总价、高回报高收益”、“50-450平米中型心旺铺即买即增值”、“地铁升值股”、“地铁真上盖带你去赚钱”、“30-50平米地铁公寓,投资出租皆宜”等广告用语对外进行宣传。

  经天府新区工商局调查并认定,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于2016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案例3 滥用“”“第一”“首个”等绝对化用语

  成都一方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新都某楼盘时,在对外宣传的展板、墙体喷绘、DM单上使用“装下所有美好的家,当然得在最中心” “ 城市繁华配套,要选最贴心的…新都首个巨幕影院和首个国际双语幼儿园亮相本楼盘…”“地铁就在家门口,速度最快升值也快”“新都城央唯一购物中心旁的黄金旺铺…买铺只等坐收钱。”“高层电梯优质洋房,眺尽最美风景”“首创城央叠墅,创新生活最早享受”等内容的绝对化广告用语。

  经新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认定: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九条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

   警惕广告中八大“重灾区

  房地产广告违法行为过去长期是违法广告的重灾区,自“史上最严”的《广告法》颁布后,违法率迅速下降。2015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最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确定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及广告制作、发布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成都市工商局指出,在广告中尤其要避免犯以下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或信用受损:

  1、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比如:“本楼盘左邻X藤,右邻XX井”等。

  2、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但未在广告中注明。

  3、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比如:“豪宅、皇家、尽显尊贵”等用语。

  4、未标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5、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比如:“购买此铺面就相当于有了传家宝,每月固定收益。

  6、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7、以项目到达某地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比如:“离XX商场只要3分钟”等。

  8、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据了解,按照“红盾春雷行动2016”的总体部署,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将继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强化广告监测,加强行业规范,抓好新《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贯彻落实。同时,违反《广告法》规定,宣传投资回报、对市政设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法广告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