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转非工作存在造假 县政府大院成落户住址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 “简单地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以转移数字为考核标准,却不注重农业转移人口权利、权益的落实保障,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出现拥有城镇户籍却无法进入城市的状况。”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王中指出,目前农业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中的为转户而转户、为转户而造假的问题,造成这些农转非人口的居住生产地与户籍所在地严重分离,户籍城镇化率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真正生活工作在城镇的并不多,违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给社会管理造成混乱。
这一问题是在不久前云南省政协组织的一次调研中发现的。
2011年,云南省下发了《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提出2011年至2020年新增农村转移人口城镇户籍1000万的工作目标。然而这一本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好政策,却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
政协委员在调查中获悉,2008年至2011年,云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数平均为年13万左右,而2012年和2013年短短两年就完成农转非人口496万,年均数是政策实施前的约20倍。
调查发现,为完成任务,相关部门按人口比例层层下达指标。由于目标数过高,一些县区将远离县城数十公里的山区村庄成建制转为城镇户籍。由于城镇落户需要一个固定的住址,但这些“被转移”农户又没有城镇住址,一些县政府大院竟变成了上万转户农业人口的落户住址。
“户口在县政府大院,人却住在遥远的山区。户籍城镇化率虽然提高了,却严重扭曲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初衷。”王中说。
更令人担忧的是,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及住房等社会保障问题却得不到落实。如,普洱市2012年至2014年4月转户的近30万人中,仅40415人办理城镇养老保险,1377人办理城镇医疗保险,就业岗位仅7624个。此外,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如何保障等,都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落实。
为此,王中等政协委员在向大会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要实事求是,既让该转的尽量转,又不让不该转的被迫转,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取消按人口比例层层下指标、硬性摊派任务的简单粗暴方法;要尊重农民意愿,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对已转户口但本人确实不愿意转户的群众,应同意其将户口从城镇转回农村。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应以保障农村权益和进城权益来开展,而不仅仅只是农村户籍转移为城镇户籍,一转了之。”王中说。
(原标题:县政府大院竟成农转非人口落户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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