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亲自对儿媳进行身体检查 引发婚约财产返还纠纷
婚后共同生活 公婆不当行为引误会
原告之子贾长生与被告李琳于2010年12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2年农历8月15日中秋节,贾长生向李琳家支付彩礼30 000元现金,随后又为其购买了金项链、金耳环、金首饰及银镯子(原价值人民币8790元);2012年年底,双方商议结婚,因双方均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贾长生与李琳遂只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共同生活在贾长生家。
2013年5月的一天,贾长生父母因察觉小夫妻同居关系不太和谐,遂共同对李琳进行了下体检查,查看李琳是否存在身体缺陷或疾病。事后,李琳越想越委屈,感觉自己被侵犯了,于是便悄悄把情况告诉了家里人。李琳的父亲立即向梓潼县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报案,控告贾长生父亲对李琳实施强奸。后根据派出所的调查、询问以及对李琳进行的身体检查,发现被告李琳系处女,最后审查认为贾长生父亲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仅属处理家庭事务时存在的不当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男方起诉要求退还婚约彩礼钱
此事发生后,无疑给李琳和贾长生的共同生活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2013年9月,男女双方因长期存在家庭矛盾,导致无法再共同生活,贾长生的父母向李琳家索要彩礼钱与金银首饰未果后,遂将李琳一家诉至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之子贾长生与被告李琳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返还数额,该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现金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返还24000元。
婚姻本是神圣,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彩礼、购买“三金”等形式无疑给婚姻加上了功利、金钱色彩,不仅会加重男方负担,也会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支付彩礼陋习应予以取缔。同时,爱子情深虽系人之常情,无论儿女是否知晓夫妻相处之道,为人父母也应尊重儿女,不应作出上述不当行为,引发一场闹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