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逼小男孩吃粪便,“和解”能惩戒霸凌吗?

03.07.2023  17:15

  又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近日,一段“小男孩被逼吃粪便”的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对此,山西省介休市委网信办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对实施欺凌者及其家长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家长对子女严加管教并对被欺凌者及家长赔礼道歉;目前,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和解。

  逼迫他人吃粪便,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也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网上的那段视频,充斥着威胁与侮辱的味道,刺痛着文明社会的神经,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点开,或者一帧看完。这种欺凌弱小的卑劣行为,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更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根本就不是一件“家长和解”就可以了结的私事,理应受到足够的惩罚。

  尽管有关部门在调查后,也作出了若干处理,教育部门也安排心理辅导教师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但这些都还只是常规的必要操作,也主要是停留在言辞层面,在现实中未必能产生多大的震慑作用。道理很简单:倘若批评教育和家长管教能管用的话,校园欺凌又为何屡屡发生?

  或许,有关部门也会感到无奈。这是因为,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更为“宽容”,“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

  从报道情况看,那些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违法:一是寻衅滋事,二是侮辱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如果实施欺凌者不满十四周岁,那么责令他们的家长严加管教,似乎已是严厉的措施。

  其实,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有关部门可以做得更多。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都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对于这类不良少年,除了敦促监护人和学校严加管教外,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离开熟悉的环境,在一个专门的学校学习生活,对于那些“逼迫他人吃粪便”的欺凌者,有利于“对症下药”矫治他们扭曲的心理,约束暴力行为,回正人生的方向。对于被欺凌者,将那些侵害者移除在视线之外,也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创伤加速愈合。

  不仅如此,或许这些欺凌者因为年龄小,不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但民事责任还不能随意推卸。考虑到逼迫他人吃粪便,甚至将有关视频发到网络,对他人的人身、人格构成侵犯,侵权者有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那些实施欺凌者,也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孩子犯了错,家长要负责。

  一次追罚到底,胜过千般说教。对于屡屡曝光的极端欺凌事件,需要把法律的武器用足用够,让实施欺凌者付出应有的违法代价,同时也释放出更为强烈的震慑讯号,避免类似问题重演。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