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医生贩婴案受害人父亲向妇幼保健院提索偿

15.01.2014  05:06

  昨日上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平县贩婴案主犯张淑侠进行公开宣判:张淑侠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淑侠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自己“先考虑下”。

   拐卖多名婴儿 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昨日上午9时,张淑侠被法警带到被告席。审判长李东亮宣读判决书,“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公诉方在起诉书上指出:2011年11月,张淑侠得到了尚某某夫妻放弃的男婴,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2012年4月,被害人赵某某、贺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因二人尚未结婚,无力抚养,准备将婴儿送养他人。张淑侠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事后张淑侠将买卖女婴得到的20000元中的15000元交给赵某某。因被害人反悔,张淑侠便联系潘某某将女婴送回。渭南中院认为,被害人只是想让张淑侠介绍他人抚养孩子,而张淑侠实际上把婴儿卖给潘某某,从中获利确有买卖婴儿的事实。

  2013年7月16日,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在此过程中,张淑侠与潘某某取得联系,17日凌晨,潘某某从张淑侠家中以2.16万元将婴儿买走,后又以3万元将婴儿贩卖。同样,在另一案中,张淑侠有故意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武某某放弃了婴儿。

  公诉方提出: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黄某某、唐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女婴,因女婴患有严重疾病而放弃。该医院保洁员杜某某将女婴抱回宿舍,并电话告知张淑侠,张淑侠即联系潘某某买卖婴儿,后潘某某认为该女婴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

  对此,判决书认为,该婴儿尸体公安机关查找未果,张淑侠应当承担该婴儿被抛弃、至今无法找到的责任。

   一审被判死缓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淑侠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除一起犯罪事实外,其他犯罪事实皆由张淑侠主动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法院经调查认为,从张淑侠、潘某某等人的供述来看,可认定张淑侠对王某某、黄某某、武某某、赵某某四件犯罪事实的供述属于坦白,而对尚某某夫妻的犯罪事实不属于坦白,该辩护意见可部分采纳。

  法庭宣判:被告人张淑侠利用诊疗之便,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主观恶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张淑侠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淑侠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读判决书用时将近20分钟,张淑侠始终没有明显反应,当审判长问及是否上诉时,张淑侠表示“先考虑下”,随后被带离现场。

   受害人向富平妇幼保健院提出民事赔偿

  昨日,富平贩婴案中一被拐卖婴儿父亲来国峰,是唯一赶到宣判现场的受害者家属。

  “对这个审判结果还是满意的,她应该得到严惩。”来国峰说,并第一时间拨通家人电话将审判结果告知父母。“她犯了国法,谁也救不了她……”来国峰的父亲来天祥说,来家不再打算追究张淑侠的民事责任。

  来国峰称,一星期前,他已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富平县妇幼保健院提出民事赔偿。“1月13日,我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法院让我等立案通知。”昨日下午,另一被拐婴儿的父亲祁坤锋在电话中说,之前一直期望张淑侠尽快得到审判,结果并没有出乎全家人的意料。

  本报记者 张超 贾凡 张红娟实习生苏玥

(原标题:张淑侠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