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婚内借了5000元生活费 离婚后老婆要求还钱

06.08.2014  20:06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6日讯(彭法宣 记者 张异同) 是夫妻时,什么都好说,包括老公向老婆借钱;离婚后,女方不乐意了,拿着欠条要求男方还钱。今(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彭州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婚内借款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婚前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婚前借钱打欠条 离婚后女方讨要

2011年,彭州男子吕齐和曾柔正如胶似漆地谈着恋爱,这时候借钱似乎分外容易,吕齐在分别借款2万元和1万元时,还打下了欠条,并注明:“我们是朋友关系,不管以后发生什么事,现金到时就归还,如果本人提出分手要加倍还款”。2011年7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吕齐又向曾柔借了5000元作生活费,仍旧写了张借条。感情好的时候这还是种情趣,哪知道最后会闹成“官司”。

2013年11月,吕、曾二人因感情不和在彭州法院调解离婚。之后,两人就是否应归还这三笔借款发生争议,并多次报警到派出所处理无果。2013年5月14日,曾柔将吕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吕齐如数归还三笔借款35000元及借条中约定应加倍给付的30000元,合计65000元。

庭审中,吕齐辩称,婚前,由于曾柔认为欠条的约定是对两人恋爱关系的保障,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且他从未向曾柔提出分手,反而是曾柔提起的离婚诉讼;婚后,自己的工资卡一直由曾柔使用,并已经从卡中支取了数倍于借款的金额,所以自己不需要再返还借款。

法院:婚前借款系合法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前两次借款须归还原告,而婚后借款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归还。

据介绍,被告婚前两次向原告借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民间借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两笔借款的款项均来源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系原告婚前的个人债权,不因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也不因被告婚内收入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而消灭,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而被告在借款协议中作出“若本人提出分手,加倍偿还”的承诺,系以经济惩罚手段作为维系恋爱关系的限制,该承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该承诺无效不影响借款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婚前两笔借款合计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约定加倍给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婚内向原告借支的5000元生活费,系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原告以借款为由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款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中夫妻间具有相互扶养法定义务的规定。该婚内借款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依法认定其无效。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00元用作生活费,系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合理处理的行为,该款项的使用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存在合同无效返还款项的情形。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婚内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应综合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作出认定

该案承办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实践中,法院判断夫妻婚内形成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应综合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作出认定。简单来说,夫妻婚内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时,当该借款用于生活费或扶养子女等履行夫妻法定义务的,借款协议无效;当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