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民宗委积极探索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新路径

11.04.2019  14:50
  早字入手 全程融入 系统谋划 着力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   2018年以来,省人大民宗委在“四讲四有”人大建设活动中,着力理清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和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的职责,扎实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审查工作,不断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坚持早字入手,注重提前介入。2018年,省人大民宗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单行条例6件,并对2019年拟审查批准的6件法规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征询省人大民宗委的意见。在两个月时间内,委员会要对各地上报的单行条例集中提出修改意见,特别是对单行条例中存在具有较大争议的重大敏感性问题提出高质量的修改建议,感觉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工作显得有些被动。委员会认真总结立法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紧扣立法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坚持把指导关口前移,变被动为主动,提早收集民族自治地方2020年立法计划,并开展前期工作调研,主动了解立法项目的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依据。委员会对立法计划进行分类,提前将立法项目进行初步分工,让每位负责相关立法项目的同志心里装着工作任务,随时收集掌握最新法律和政策动态,为提出高质量的修改意见做好准备。   二是坚持全程融入,注重联系沟通。立法实践中,由于前期缺少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沟通,报省人大民宗委征询意见的个别单行条例草案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吃透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精神,立法可行性必要性不强,或者一些条款内容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等。在这个环节,由于关键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立法质量得不到保障,造成单行条例延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造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时间和立法资源的浪费,也势必挫伤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积极性。因此,必须指导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提前关注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并在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对单行条例的三次审议中予以解决,既可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又可以使上报征询意见的单行条例草案能保证质量。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2020年立法项目是否可能涉及敏感性重大事项内容进行了初步研判,并及时与相关州(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初步了解单行条例的立法动态、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涉及到的变通内容。然后,从上位法依据、民族地区实际、外省立法实践等方面开展前期调研,对立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立法机关沟通交流,并提醒相关自治州(县)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重点关注焦点难点问题。委员会着力建立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在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前提下,明确把立法指导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尽力避免单行条例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最后环节再作出重大修改,确保审查批准的顺利通过。   三是坚持系统谋划,注重立法质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可以根据本地区民族特点实行变通,用以解决本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变通,制定能用之法、管用之法、实用之法,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困难、实际问题、关键问题,是立法成败的关键。委员会认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必须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能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工作中的关键问题、要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避免制定的单行条例因质量问题在执行中“空转”,切实减少执行中的“后遗症”,促进民族区域内干部群众遇到事情能找到相应的单行条例,运用单行条例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这就需要制定出的单行条例必须要有“干货”。省人大民宗委着力发挥专委会平台优势,积极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跳出当地范围局限,在考虑其民族特点的基础上,从全省乃至全国范围,与省内其他自治州(县)或者其他省份类似地区相比较,充分利用省人大立法专家库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专业化优势,广泛听取法律专家、省级相关部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提供专业化指导,达到指导有效、指导有序、指导有力的效果。     “四讲四有”人大建设活动开展以来,省人大民宗委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强化责任担当,注重转变作风,致力服务基层,以探索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新路径为突破口,立法、监督、调研和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