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政协委员呼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03.03.2014  15:05

  近日, 渠县 政协部分委员反映,2013年以来,该县积极常态化开展“送岗位、送政策、送技能、送援助”活动,3个县级部门和59个乡(镇)先后开发了城管市容协管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保洁员、治安协管员、乡镇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公益性岗位785个,及时帮助就业困难重点人群实现就业605人,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该县人口150万,就业困难有数千人之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远不能满足就业困难人群的需要,且存在着开发种类少,在劳动保障、交通运输、环保监察、民政养老、保安服务等方面未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未按规定纳入县就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由用人(用工)单位自行招用,人员动态变化大,管理难度大,个别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低于30%。对此,县政协委员建议:

  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在符合就业形势的需要、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延伸的需要、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原则,乡(镇)和县级部门科学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扩大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增设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打破“一定管多年,多年不变化”的旧格局,充分满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乡新增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需要。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实行归口管理 。按照省上的相关规定,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每年初向就业管理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经就业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后,报政府批准,再由就业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

   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使用就业困难对象人数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时应予明确,任何用人(用工)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对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用工)单位及时解决公益性岗位补贴。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 。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监督,督促用人(用工)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好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退出、补充机制,从严查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行为,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完整性、效益性和安全性。(许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