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364号
05.11.2014 23:45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委直属医疗单位,中央驻川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承接国发〔2014〕27号下放我省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审改〔2014〕6号)精神,为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内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医师名单向社会公示。 2.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附件),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初审,实事求是做出初审结论。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非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行为。
附件: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 ] 60 Kb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5.11.2014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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