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函[2017]605号)

02.06.2017  10:0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对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监管力度,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开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填报功能。请你们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强化对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抓好建设单位的填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投资项目,可单独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同节能报告内容的节能专章,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统计表》应于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填报,并从平台导出完成打印,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附件。备案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打印盖章后存档保存。
  四、规定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节能监察抽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省内相应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抽查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实时开展节能抽查工作。
  五、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故意规避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失信建设单位、中介机构按照“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