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的通报

16.03.2016  15:28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2016年2月29日至3月8日,在不足10天的时间里,全省范围内相继发生3起煤矿事故,死亡3人。省安办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煤矿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情况

(一)攀枝花市盐边县金隆煤矿“2·29”事故情况

1. 复工复产情况。 该矿为9万吨/年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瓦斯矿井。2016年2月6日至10日放春节假,2月11日进行隐患排查,并制定方案进行整改,2月15日向盐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隐患排查及整改完成情况,2月20日煤矿自行恢复生产作业。

2. 事故简况。 事故发生在2月29日早班掘进施工过程中,死亡1人,死者为班长。直接原因是该作业人员人工撬挖巷帮松软煤壁,巷道上帮煤壁跨冒将其掩埋致死。

3. 责任倒查情况。 该矿缺少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矿井隐蔽致灾因素不清,+1600m水平38 # 煤层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带,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 3 /min,未及时按高瓦斯矿井等级设防,并增添瓦斯抽采等措施。

盐边县对节后煤矿复工复产煤矿安全重要时段重视不够,盐边县安监局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5〕484号),未结合本县实际以专门文件统一部署煤矿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对煤矿启动整改、复产复工等工作要求不严。

(二)广元市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4”事故情况

1. 复工复产情况。 该矿为国有地方改制煤矿,15万吨/年生产矿井,瓦斯矿井。该矿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突出,2015年8月9日起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3月3日矿决定启动恢复生产程序,并向旺苍县人民政府打了报告。

3月3日,旺苍县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同意该矿按程序启动隐患整改,至事故发生时,该矿尚未启动入井侦查、瓦斯排放和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2. 事故简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矿机电科副科级管理人员,在3月4日上午入井查看绞车设备时发生意外死亡。

3. 责任倒查情况。 该矿《采矿许可证》已于2015年8月31日到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5年9月18日到期;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务工未返矿,“五长五科五队”及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未录入四川省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技术人员信息系统;停产期间未按要求开展井下瓦斯检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均不能正常运行。

地方政府监管层面存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矿停产期间,无副科级领导盯守;驻矿安监员陈刚的身份不符合规定,陈刚系原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公司职工(工资由旺苍白水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发放,驻矿补贴由旺苍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发放);对煤矿证照过期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

(三)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凉水泉煤矿“3·8”事故情况

1. 复工复产情况。 该矿为21万吨/年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瓦斯矿井。2016年2月6日正式放假,节后于2月13日组织兼职救护队员入井侦查。3月1日,利州区煤管局组织对该矿进行节后复产前的隐患排查,共查出各类隐患17条。3月2日,该矿上报了隐患整改方案,同日,利州区煤管局同意该矿按照整改方案入井整改。至事故发生前,该矿正在进行隐患整改,尚未恢复生产。

2. 事故简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3月8日夜班,作业人员在1202采煤工作面运输巷维修加强支护时,敲帮问顶不到位,被片帮岩石砸伤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 责任倒查情况。 该矿“五长五科五队”及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未录入四川省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矿井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1202采煤工作面上出口断面不足(高、宽均约0.5米);架空行人装置急停保护失效。

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工作存在不足。3月1日,利州区煤管局组织专家组排查隐患,也发现了事故区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3月2日,就对煤矿企业上报的隐患整改方案进行了批复,时间仓促,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有关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深刻吸取上述3起煤矿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煤矿节后复工复产等重点工作,确保我省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由攀枝花市、广元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分别约谈以上三起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将约谈情况于3月底前反馈省安办。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工作,认真吸取攀枝花、广元两市3起煤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力度,不能回避矛盾,必须敢于担当、防微杜渐、守住底线。要结合国务院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和省政府关于退出关闭200处小煤矿的决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工作目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引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淘汰退出。凡执行中央和省决定部署不力,将严肃问责。

(三)严格落实煤矿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必须认真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要求,凡煤矿“五长五科五队”配备不齐、煤矿相关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少于4人(水文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必须配备地测专业人员),或者相关信息未录入四川省煤矿五长五科五队和技术人员信息系统的,一律不得启动隐患整改。

(四)加强煤矿隐患整改过程监管。煤矿启动复工复产程序要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要求,由专业救护队员入井侦查和排放瓦斯,聘请专家排查隐患,整改方案必须明确隐患整改顺序和安全保障措施,严禁煤矿借整改之名组织生产。

(五)严格煤矿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要按照《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和川办发〔2015〕80号文件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

(六)加强对非政令性短期停产矿井的监督检查。严格对煤矿实际停产时间的监管核实。对停产不超过7天自行组织复产的煤矿,要开展全覆盖现场监督检查,凡“五长五科五队”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的要坚决停下来,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要坚决停下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停下来,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坚决停下来。

(七)落实停产停建矿井的监管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8号)要求,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停建矿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缓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函〔2014〕241号)要求,落实驻矿安监员和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盯守,确保真停到位。

(八)加强瓦斯设防等级管理。凡出现瓦斯异常变化的,要立即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并及时提高矿井瓦斯设防等级,增添瓦斯抽采、现场瓦斯管理等措施,

(九)进一步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制度。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5〕6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市包县、县包矿”制度,坚持痕迹管理,务求工作实效。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请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开发公司立即将本通报传达到所属各煤矿。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