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04.11.2016  16:05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省煤炭产业集团、古叙公司:

10月31日,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3人遇难。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一是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违法组织生产;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以掘代采采煤工艺违规生产;三是逃避安全监管;四是安全管理混乱;五是违规越界生产区域恢复生产没有验收。

当前,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煤炭价格回归性上扬,煤矿受煤炭市场压抑舒缓影响复产和增产意愿强烈,极易产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煤矿安全压力必然增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6〕14号)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要处理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与脱困发展的关系,准确认识目前煤炭市场变化的真实原因,正确研判本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各地要迅速组织、深入开展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明确检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统一检查标准,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全覆盖。

大检查要覆盖以下内容:

一是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情况。 煤矿是否存在假整改、假建设、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超核定范围、证件超期仍组织生产等“六假六超”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一旦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二是煤矿瓦斯重大灾害防治情况。 从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瓦斯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井下防灭火、管理是否到位等方面排查整治“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严肃查处监控系统弄虚作假、采掘头面无专职瓦斯检查员、相关人员入井未随身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超限作业、违规排放瓦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掘接替失衡、“四量”不符合规定、治灾滞后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只能进行治灾工作;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取消专用排瓦斯巷,未整改到位的要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未及时放顶的要停止生产进行处理,防止因悬顶过大突然垮塌,将采空区瓦斯压出,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井下严禁使用滑片式空压机。

三是煤矿水患重大灾害防治情况。 煤矿是否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基本原则落实防治水相关工作,是否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探防水设备、专门探防水队伍。逾期未完成水患现状调查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建;对存在水患威胁的矿井,要停止井下受水患威胁区域生产作业。

四是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方面。 五长、五科、五队”设置及人员配备、矿级领导带班入井、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持续合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是否真实合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培训制度执行、新《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等是否合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煤矿内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的,要停产整顿。

二、严肃查处超能力生产。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有序释放产能,严格生产组织边界,即承担释放产能的煤矿在限定时间内按照全年不多于330天组织生产,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煤矿核定产能和经批准释放先进产能的规模;未列为释放产能的煤矿要继续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全年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所有煤矿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无月度计划的,月度产量不得超过公告产能的1/12。严防采掘接替紧张或者“剃头下山”开采,严禁瓦斯抽采不达标擅自组织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将查处超能力生产作为监管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发现超能力要依法进行查处,约谈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即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经停产整顿仍不能消除重大隐患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三、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口。 各产煤市(州)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发〔201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执行说明》(川安监函〔2016〕294号)要求,督促指导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制定专门方案和措施,并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前,凡是新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在政府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后、批准前,煤监分局要组织现场核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政府不得批准复工复产。凡列入2020年前关闭的建设矿井,一律暂不复工。严防以灾害防治或隐患排查整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生产之实。

四、全力推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加快灾害严重、资源枯竭、赋存条件差、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和产能小于规定要求的煤矿退出进度。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质量、安全标准,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长期亏损(连续三年以上)并失去清偿能力和竞争能力,负债率超过85%以上和现金流为负的“僵尸煤矿”要重点引导其尽早退出。对2016年去产能关闭的煤矿,要加快关闭进度,督促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关闭,不留“过渡期”“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防止出现“最后的疯狂”,确保按期、保质、安全完成关闭任务。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四川煤监局将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发现继续生产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认真落实县级政府、乡镇“打非治违”主体责任,针对当前煤炭价格恢复性上扬、煤矿复产冲动的情况,各产煤市(州)要认真落实“市包县、县包矿”制度,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建立煤矿违法生产信息报告和举报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要将关闭矿井盯守责任落实到人头,加强关闭矿井巡查力度,严防已关闭煤矿非法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充分利用技术监察成果,针对煤矿违法生产常出现的弄虚作假,以及日停夜开、明停暗开、逃避监管等情况,在加强日常执法基础上开展突击检查、夜间抽查,并采用查产量、查用电量、查火工品消耗量、查劳动用工方式等手段,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和痕迹,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切实保障煤矿安全投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对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进行对标检查,凡出现文件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责令煤矿停止生产建设、停止设备使用。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安全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和主要生产系统完善;督促煤矿企业抓住当前煤价回升时机优先补还安全欠账;对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伤亡事故的,要依法顶格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业主)的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按原联系产煤市州分组)、各煤监分局结合“三项监察”计划,重点对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和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部分煤矿进行暗访暗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查重处,并将重大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倒查监管责任。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