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出售妻子房屋 妻子维权提出卖房无效

06.12.2013  14:44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丈夫擅自出售妻子房屋而引发的案件,依法确认丈夫卖房行为无效。

2009年4月,赵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0.76平方米,价格为244226元。同年12月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2011年1月,张某带案外人钟某(女性)与郑某在一房屋中介所签订一份《私有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赵某将案涉房屋卖给郑某,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郑某支付全部购房款37万元给张某,张某向郑某交付了房屋。在此期间,赵某因怀孕并生育而一直居住在其娘家。后郑某因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变更登记而找到赵某,此时赵某才知道房屋已被丈夫出卖。赵某遂与张某离婚,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张某与郑某签订的《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与张某所签《私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房屋系赵某婚前财产,其并未授权张某售房,也未对张某的售房进行追认。案外人钟某冒充赵某签名,相对人郑某虽为善意购房,但其在审核“赵某”(即钟某)的身份时存在一定的过失,将钟某误认为赵某,故张某出卖赵某房屋不构成表见代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