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听听人大代表怎么说

05.03.2021  16:25

  原标题:如何防止未成年人被性侵?听听人大代表怎么说

  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 吴娇颖)近年来,性侵儿童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女童保护”近日公布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去年媒体曝光性侵儿童案例332起,受害儿童逾840人,年龄最小的为1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于6月1日起施行,在预防和治理儿童性侵害方面,将会带来哪些积极作用?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两位全国人大代表。

  焦点一:如何有效发现、报告情况?

  加大强制报告培训,各地尽快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增设强制报告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未成年人被性侵发现难的问题。一方面及时发现这类案件,完善证据,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将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时保护、救助被侵害的未成年人。

  “但是,作为一名长期关注未成年人防性侵的律师代表,我认为有几方面还应该完善。”方燕说,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的正式实施,应对公安机关、幼儿园、学校老师、居委会等工作人员加大“强制报告”方面的培训,诸如如何有效发现报告,应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等。也建议各地要尽快建立更加具体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

  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以有利于具体工作开展、问题处理的原则,加大各地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建立,真正做好监督、预测、强制报告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过设立财政补贴或者专项基金,给机构提供经费保证。

  同时,成立政府、社会组织、专家联席会机制,对制度落实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或个案问题进行集中讨论,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我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强制报告制度落地实施,让更多的孩子能够受益,切实有效防止孩子们遭受侵害。”方燕说。

  焦点二:如何加强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救济?

  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提供转学安置

  今年两会上,方燕拟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内。

  方燕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仅需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物质赔偿很难修复侵害行为带来的精神伤害。此外,有些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还面临着无法在原来的地方居住、无法在原来的学校上学等问题,如何实现精神损害赔偿并解决就学和居住的现实问题,是她今年提出的建议。

  “应该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对于具体赔偿数额的认定,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损害结果,以及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后续被害人心理康复需要的费用,确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同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

  其次,建议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转学安置的问题,学校应配合司法部门安置转学。“我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转学安置和住房保障。希望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权利救济能够落地,使他们的权利得到保障,让被侵害的孩子们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里茁壮成长。”方燕说。

  焦点三:如何有效规范特殊职责人员行为?

  代表建议提高性同意年龄,“刑十一”修订部分采纳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上调了性同意年龄,根据新增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经过其同意,都会涉嫌犯罪。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交了关于将奸淫幼女罪相关的性同意年龄由14周岁改为14至18周岁的议案。他认为,刑法中一律规定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无法有效地对少女的性权利提供保护,尤其无法防止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等的性侵害。此外,现实中也存在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未成年恋爱现象,双方出于自愿而发生性关系。

  在议案中,朱列玉具体指出,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为16周岁。

  《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上调了性同意年龄,朱列玉表示,这意味着去年议案中的部分建议得到了采纳,“至于性同意年龄是否应该继续提高,是针对特殊职责人员还是所有人群进行规定,还需要实施一段时间再进行讨论。

  朱列玉认为,女童保护是社会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对女童幼童的保护教育有所欠缺,比如对中小学女生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等问题重视不够。他表示,要做好女童保护,防止儿童性侵,还应该在社会和学校教育中落实相关的举措。“比如,在义务教育课本中增加相关宣传教育内容,设立校内举报电话,引入社会组织的帮助,为被性侵女童提供免费心理辅导等。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吴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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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