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助朋友行“好事” 两男子“稀里糊涂”成强奸共犯

19.12.2013  22:17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杜刚) 一行男女酒后宾馆开房,为帮助朋友与某女同房行“好事”,两男子大开方便之门,“稀里糊涂”成为强奸共犯。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判决这起离奇强奸案,被告人肖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分别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十个月。

  2013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因过生日,邀约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及被害人杨某等人喝酒聚会。次日凌晨2时许,一行人到宾馆开房休息,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与受害人杨某住一间房,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肖某某住一间房。

  其后,被告人肖某某向胡某某提出其想与杨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胡某某为成其“好事”,便叫被告人张某某到时为其开门提供方便。征得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经敲门后由张某某放进了受害人杨某所住的房间,当被告人肖某某欲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时,杨某不从,大声呼救并反抗。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邻近房间听见被害人呼救,亦未制止,最后被告人肖某某奸淫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明知肖某某进房的目的是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在没有征得杨某同意情况下,二被告人应当想到肖兴刚有实施强奸的可能性,而二被告人基于放任的故意,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因此二被告人与被告人肖兴刚形成了强奸罪的共犯,应以强奸罪论处。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某是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人,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林、张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