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钱为继女买房 离婚后欲追回被拒

27.05.2014  15:57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再婚夫妻婚内买房,妻子同意将房子登记在继子名下。离婚后,妻子认为这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遂诉请法院依法分割。

原告李莉(化名)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和被告与前妻所生女儿蒋艳(化名)共同生活。2012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倾其所有并向亲朋好友借款后,拍卖购得位于成都市长顺上街的商铺一套。因当时家庭相处较为温馨融洽,考虑到将来该房屋由第三人蒋艳继承,为避免房产过户产生遗产税,双方决定直接将该套房产登记在尚在读书的第三人蒋艳名下。2012年4月6日,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该房产予以分割。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商铺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依法分割。

被告蒋明(化名)辩称,原告知晓并同意讼争的商铺登记在蒋艳名下,该商铺系原、被告双方赠与蒋艳的,应系蒋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商铺是否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商铺及取得产权证期间,李莉的继女蒋艳在学习读书虽然没有经济收入,但不妨碍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应为子女的个人财产。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并载明在离婚后双方互不干涉的约定,故法院驳回原告李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