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上榜建筑质量黑名单 违法成本太低如何居有所安

29.12.2014  13:49
核心提示:  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楼靠靠,一连串令人揪心的萌语,一边在鞭挞着那些不法建筑商的良心,一边更是在呼唤严厉的监管。   自

  “楼歪歪”“楼脆脆”“楼倒倒”“楼靠靠”,一连串令人揪心的“萌语”,一边在鞭挞着那些不法建筑商的良心,一边更是在呼唤严厉的监管。

  自住建部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4个月来,已有30家建筑企业陆续上榜建筑质量违法违规“黑名单”,其中,中国建筑、中国二冶、中煤建设集团等响当当的企业也榜上有名。专家希望,这只是开始,“黑名单”制度应常态化,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同时加大违法违规制裁。

  多家央企、地方国企上榜“黑名单”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下属的国家特级建筑企业中国二冶,在内蒙古某工程施工中存在违法分包的问题;中煤建设集团因为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被住建部点名通报。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建筑工程企业之一,中国建筑下属的第四工程局也“榜上有名”,原因是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和分包。

  近期,住建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在这些上榜“黑名单”的建筑企业当中,不仅有地方性的建筑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一些被认为具有良好资质和口碑的大型央企或其子公司也“榜上有名”。

  记者调查发现,在30家企业中,除上述3家央企之外,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具有国资背景,而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齐翔建工集团等则是大型民营企业和地方性的龙头企业,其余近一半的上榜企业则是地方性的中小民营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具有国资背景的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不仅上榜了住建部的“黑名单”,同时还因为“欠钱不还”上榜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赫然出现在“百度[微博]搜索”的头条。

  “黑名单”背后的建筑乱象

  从住建部“黑名单”的具体案例来看,上榜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分两大类:一是建筑施工领域,如钢筋强度不达标、钢筋间距过大、混凝土空洞缺陷等;二是建筑市场领域,存在分包、转包、工程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建筑质量问题的根源,不仅在建筑企业本身,更是建筑市场巨大的利益“黑洞”。

  《建筑法》第28条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莉莎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挂靠、分包、转包都是不允许的。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挂靠、分包、转包等行为在现实当中普遍存在。住建部“黑名单”上榜的30个案例中,有12个案例涉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甚至出借资质等问题。一位业界资深的建筑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施工”的现象至今仍是业内“法则”。

  从住建部向记者提供的典型案例还显示,招标市场的混乱也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2014年10月20日,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接待中心及配套住宅小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死6伤。对事故的调查结论显示,该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招标,而是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江西省新干县建筑工程公司。而无论从该工程的造价和规模来看,该施工单位都不具备承接资质,其中项目经理只是二级临时建造师,存在超越执业范围的问题。

  此外,在招标过程中,竞标企业为了最终胜出,往往会压低造价。上述建筑企业负责人透露,出于盈利考虑,企业拿到项目后还会进一步压缩成本,这样层层压缩,质量自然难以保障。

  法律体系完整,但违法成本太低

  杨莉莎表示,在保障建筑质量方面,我国《建筑法》《招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司法解释等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重要的是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一些企业有恃无恐,违法行为频频发生。

  《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而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其处罚措施也仅限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

  此外,尽管住建部公布了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的“黑名单”,但据记者调查了解,被点名通报的企业尚未对此作出公开回应,如何整改也并不清晰。专家认为,保障百姓“居有所安”,离不开更有效的监管。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表示,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落实,对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曝光、严肃查处直至清出市场。

  专家表示,应将“黑名单”制度常态化,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查询平台,对有意违法违规的企业形成有效威慑。最高法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或许就是一个不错的借鉴。

  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自上而下的监管固然重要,但是更要自下而上地建立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切实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障。

  “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一些行业自律组织牵头,代表受害的消费者实施法律维权,将能够更大程度上保障居民安居乐业,使牵涉到建筑质量的违法行为得到严惩。”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