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56号)

31.08.2017  18:5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1号)、《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由现行每立方米1.65元(其中管输费0.17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55元(其中管输费0.15元)。
  二、在单独核定公布配气价格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上游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及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步调整并公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已经单独核定公布配气价格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在相应调整配气价格基础上,指导和督促城镇燃气公司,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步调整并公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三、取消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收取的巴蜀电力江油燃煤发电公司、泸天化绿源醇业用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超合同用天然气、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新增用气、连山-朱家桥-团结-郫县高新西区-温江站输气管线、纳溪-安边输气管线等五条省内短距离管输费。取消后的空间,要全部用于降低区域内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四、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因增值税税率变化形成的价格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五、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00元降低为2.90元。各地要相应调整各城镇燃气公司CNG用气的转供价格。CNG销售价格降低后,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地政府综合统筹决定。
  六、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资源稳定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气降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八、各地要加强宣传解读,引导社会舆论正确理解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关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