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环境污染犯罪宣判

13.12.2013  22:32

中新社天津12月13日电 (记者 张道正)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日前以环境污染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万元人民币;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以来,天津市首例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判决。

被告关某和史某分别为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一无名酸洗厂负责人和职工。2013年7月18日21时许,关某指使史某接设管道,向厂外污水沟内排放酸洗钢材所产生的废水,被有关部门巡查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测量,共排放废水4吨左右,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二被告所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据了解,从2013年9月始,天津市官方决定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即“四清一绿”,主要包括清新空气行动、清水河道行动、清洁村庄行动、清洁社区行动和绿化美化行动。9月10日,天津市严打环境污染犯罪建设美丽天津现场会在静海召开。

截至2013年11月初,天津市公安机关共破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8起,依法查封关闭企业89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