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一原油码头扩建被否 或受黄岛爆炸影响

17.01.2014  05:14

  21世纪经济报道 在青岛黄岛爆炸事故之后,环保部有意收严对大型石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1月16日,环保部发布《关于不予批准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三大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做的《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以下简称《简本》)显示,该码头扩建工程位于天津港八大港区之一的南疆港区北侧岸线东部,为规划的南疆31#泊位,工程拟建设30吨级泊位1个,码头长度440m,最小兼顾5万吨级,最大可满足30万吨原油船满载靠泊,设计年吞吐量为1800万吨,其中装船量450万吨/年,卸船量1350万吨/年。预计工程施工周期约为18个月,总投资5281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该项目所在的南疆港区是天津港的主要石油运输和其它液体散货运输港区,包括石油在内的液体散货吞吐量占全港液体散货总吞吐量的一半以上。截至2011年,南疆港区已拥有15万(30万减载)吨级、5万吨级、2万吨级和1.5万吨级和30万吨级等共8个液体散货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4185万吨。目前天津港仅有1个30万吨级原油码头。

  根据《简本》,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认为,现有实华原油码头只具备原油接卸功能,缺乏原油输出功能,随着天津南港工业区中石化原油国家储备库和原油商业储备基地陆续建成,以及中石化华北地区炼化企业炼油加工能力的提高,现有石化30万吨原油码头不能满足功能和吞吐能力的需求。因此,为适应天津港原油吞吐量发展的需要,支持天津石化项目和天津市经济发展,有效降低腹地石化企业原油运输成本,顺应国际航运船舶大型化的要求,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但环保部在审查其环评报告之后指出,该工程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三大问题。首先,工程所在区域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现状超标,超标率分别为35.7%和54.8%,环境影响报告书缺少相应的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

  “在区域PM10和PM2.5超标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的环评报告书如果需要提出污染源削减方案的前提是该区域进行了总体的污染源削减分配工作,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的话,那么,环保部没有理要求一个具体的企业提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而应该考虑是不是对这个区域进行区域限批。”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分析。

  其次,该工程处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控制区,且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但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区域污染源2倍削减量替代的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措施,不符合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并要求京津冀等地的化工行业的新建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保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

  第三,该工程位于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渤海湾保护区核心区,近岸海域环境较为敏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不完善,且未按规定与当地政府建立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王毅认为,既然这一区域比较敏感,那么环保部应该整体考虑如何保护这一脆弱的海域,是不是不再允许新建石化项目?

  基于前述三个理由,环保部决定不予批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解决了前述问题之后,再上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交由环保部审批。在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正式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在青岛黄岛爆炸事故之后,环保部更加重视石化行业的环境风险,并有意收严对大型石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这么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从长远来看是不够的,当务之急更应该考虑如何通盘去解决环评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病。”王毅认为,2002年通过的《环评法》亟待修改,因为我们面临的污染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原标题:天津港实华原油码头扩建工程环评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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