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被公诉
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兴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黄兴国,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报道:黄兴国被立案侦查 落马前曾打探涉本人问题线索
黄兴国(资料图)正义网北京1月22日电(安伟光)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 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 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打探涉本人的问题线索 对抗组织审查
2017年1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黄兴国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消息。通报称,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而在近日播出的中纪委反腐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披露了黄兴国对抗组织审查的细节。
2014年到2015年,中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此阶段,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案和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案(杨曾任天津市副市长),先后案发。
专题片称,黄兴国主动、多次与袁卫华接触,请袁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礼物,打探武长顺案、杨栋梁案的相关信息,同时套取、打探关于他本人的一些问题线索。对于黄兴国的“需求”,袁卫华都一一奉告。对抗组织审查,黄兴国不是第一人。不过,中纪委在问题通报中直接点出,“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黄兴国还是第一个。此外,黄兴国问题通报中出现的新表述还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
十八大以来首个落马的直辖市市长
2016年,中央巡视首现“回头看”,对北京、天津、重庆、辽宁等12个省区市杀出“回马枪”。黄兴国、王珉、杨鲁豫、杨振超等一批领导干部应声落马。黄兴国成为十八大以来第一个落马的直辖市市长,也是近十年任职时间最长的代理省级书记。此外,在2015年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他曾称自己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台上一套台下一套的两面人
在黄兴国落马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曾发文称,有的党员干部当“两面人”,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黄兴国就属于此类。
去年9月初,《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题为“政协主席的红脸出汗”的文章称,2015年年底,天津河东区委书记李连庆被黄兴国“请”来谈话。在他澄清相关问题反映后,黄兴国严肃指出:“尽管问题可能不存在,但你作为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有反映,说明群众的监督无处不在。我作为市委的主体责任人,找你谈话也是督促你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就在文章发表10天后,黄兴国落马。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曾任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2016.0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李伟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