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与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终审宣判 后者败诉

17.09.2014  02:12

  新华社天津9月16日电(记者刘元旭)记者了解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上市药企天士力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李连达上诉,维持原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据了解,2009年2月5日,有媒体播出了“工程院院士涉嫌论文造假引出惊人内幕,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涉嫌有严重的副作用,是学术争论还是利益纠葛”的报道,称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发生率高达3.1%,天士力公司未做过长期毒性研究。此报道播出后,被多家媒体转播、转载,当日天士力股票下跌,并因“媒体报道需澄清”而停牌,客户和消费者也纷纷对该产品提出质疑甚至要求退货。

  随后,同年2月6日,天津市药监局、天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联合出具书面报告称,天津市2008年服用复方丹参滴丸为43.26万人次,其中出现三例不良反应案例,2007年有三例,2004年有一例,多为轻微消化道反应。2月1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2001年起截至当时国家共公布了19期药品不良反应的通报均没有涉及到复方丹参滴丸,复方丹参滴丸毒性实验在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也都做过。

  天士力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连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间经过撤诉、再起诉的波折。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李连达不服上述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李连达自述在其参与的课题中进行的是动物试验,而非临床实验,此项研究中并不涉及“不良反应发生率”问题;而李连达提供的其联合署名发表的其他论文中载明的复方丹参滴丸“不良反应率”系参考他人临床研究报告得出,并非来源于其自己的药理试验,且低于其在涉诉报道中所述的3.1%。天士力提交多份资料证据证明复方丹参滴丸在申报新药、申报中药品种保护、新药补充申请过程中均进行了长期的毒性试验。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连达在涉诉报道中针对天士力公司及其产品复方丹参滴丸发表不实言论,主观上具有过错,导致天士力公司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天士力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判决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2014年9月1日做出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复方丹参滴丸是我国目前治疗心血管疾病应用广泛的“中药保护品种”,2013年销售额近29亿元,同时也是全球第一个通过美国FDA二期临床试验的复方中药制剂,目前正在全球多中心展开三期临床试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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