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大竹县审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02.11.2015  12:51

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被告人李某、谢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和6000元。

2015年初,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两名男子将非正常死亡并已深埋的3头死猪挖出屠宰后进行买卖。接到举报,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下旬,养猪户李某的养猪场内有7头生猪先后非正常死亡,保险公司全部进行了理赔,非正常死亡的生猪进行了深埋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将已深埋的其中3头死猪以380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村民谢某,谢某将3头死猪挖出进行屠宰后,将其中的一头死猪肉以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及其家人食用,另外两头死猪肉因已严重变质无法变卖,被谢某丢弃。

大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调查取证后立即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终结完毕,移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大竹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谢某违反国家 食品安全 法律法规,将死因不明并已深埋的死猪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