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气污染防治 高排放的工程机械或被划"禁区"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张守帅) 一台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普通机动车的几十倍,如何防控这些工程机械的排气污染?9月21日,成都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明确将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识管理制度,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发动机,根据其所能达到的排放阶段标准进行标识。
目前,成都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470万辆,位居全国第二,成为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的要污染源。与此同时,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工程机械使用造成的排放污染,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日趋严重,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环境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举措,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据了解,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并不需要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其排气污染的治理存在较大难点,办法为此提出实施备案登记制。成都要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其所有人应到所在区(市)县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资料、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机械同样要走这一程序,未备案登记或与备案不符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备案车辆发放排放标识,并要求所有人张贴在机械显著位置。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范围,成都市作出了规定。办法指出,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成都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于高排放禁止区域的机械,环保主管部门可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给予实时监控。
现实中发生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状况,办法专门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5000元罚款;而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监管设备,将被处每台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燃料问题,办法规定,生产、运输、销售车用燃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产品的,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经调查核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