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 考核结果不合格市州将被约谈

24.09.2018  19:0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我省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共计100分。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城市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为全省前五名的,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1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每次分别加3分、1分;工作经验在省级及以上交流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加3分、1分。加分项可重复计算。

  办法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依据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配套相关政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值得关注的是,考核结果将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若在考核中发现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记者 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