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于雅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使其上升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党委决策得到贯彻,人民意志得以实现。
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善民生,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把握群众所盼所忧,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审议、讨论了市经济、城市建设与管理、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重要事项,有的还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对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雅安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如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重点交通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坚持急事急办原则,集中工作力量,组织集体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依法作出决议和决定,保证市委决策得以正确实施,凸显人民群众管理地方事务的主体地位。
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让市人大常委会一班人迫切地感受到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规范,缺乏严格的操作程序,已成为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因素。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使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规范化,亟需破解。
为顺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更有力地助推全市民主法治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有章可循,2015年6月30日,雅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遵照相关法律,立足雅安实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经验,历时三年,学习借鉴省内外多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前后征求到修改意见150余条,并采纳100余条,历经13次修改完善,终成其稿。《规定》清晰表述了制定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讨论决定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了重大事项范围,细致描述了重大事项提请审议方式、程序、时限及审议后的处理规定。此外,《规定》还提出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内容要求,规定了报送和审议时限要求以及越权擅自作出决定或不报告等情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是《规定》的基础和核心,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就是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力清单”,权责清楚,执行才能有的放矢。经过反复斟酌、权衡,《规定》界定重大事项以列举方式为主,以概括方式为辅:如“根据市委重大部署和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的事项”“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及总体布局等方面规划的重大变更方案”这些凡是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能够列举的事项,尽可能加以列举,使规定更有可操作性。如“对环境和资源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情况”这些难尽事项则通过概性的内容加以规定,使规定更具全面性,不遗不漏。此外,在列举重大事项时,《规定》还特别注意处理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和任免权的关系,凡属地方性法规制定与修改事项、监督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等原则上不列入重大事项范围,从源头上避免职权交叉错位,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界定明确、职责清晰、程序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价值在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用好、用实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虚到实的转变,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刚性。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形式,对雅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对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是反映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否做实的重要标志。市人大常委会将结合监督权的行使,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情况汇报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决定和决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办,防止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严格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行使监督权来保障决定权的行使,以行使决定权来促进监督权的落实,变“像皮图章”为“监督钢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大决议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