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继续执行原学生收费标准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7〕670号)

24.07.2017  18:33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本科教育学生收费标准及调整非艺术类专科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西财天府﹝2017﹞015号)收悉。
  你院属教育部批准的独立学院,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
  1、专科非艺术类13000元/年·生;
  2、本科非艺术类15000元/年·生;
        3、艺术类本专科18000元/年·生。
  二、实行公寓管理学生住宿费:4人带卫生间1200元/年;6人带卫生间1000元/年·生;8人间800元/年·生。
  三、上述学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由你院在上述最高限价内自行制定。除学费、住宿费以及符合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15〕606号)等相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你院不得再以其它名目向学生加收其它费用。
  四、你院在刊登招生广告时,应如实注明学院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以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7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艺术类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9﹞9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1﹞19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