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妈被忽悠买了辆"观光车" 不小心出事故负主责

22.04.2016  09:45

“大妈,这个不用上牌照的,方便。”就因为轻信了经销商的这句话,余大妈买了一辆不用上牌无需驾照的电动车,不曾想这却给自己带来一场灾难——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及一份批捕令。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余大妈批准逮捕。

大妈驾车与电三轮相撞

对方丧命

今年3月3日19时多,余大妈开着自己的四轮电动车行驶在成青旅游快速通道上。这辆电动四轮车是几个月前老伴陪着她一起买的,买车时经销商向老两口介绍说:这车简单易开,一不用上车牌,二不用考驾照,是专门为余大妈这个年纪的老年人量身打造的。老两口被这车的方便性打动,当场决定买下。于是,余大妈走亲访友、赶集拜庙都开着这这辆电动四轮车,非常方便。

当天19时45分,当余大妈开车行至成青旅游快速通道寿安段百花社区路口处人行横道线时,由于天黑路暗、车速较快,余大妈来不及闪躲,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撞个正着。四轮电动车的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产生的巨大冲撞力使电动三轮车的车架与车体分离,驾驶者陈大爷也被撞得腾空而起,随后又重重摔在地上。事故发生时,余大妈因天黑看不清路况,认为事故不严重,并没有停车查看就径直驶离了现场。几天后,陈大爷因伤重不治身亡。

不知所驾车属观光车

大妈负主责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余大妈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汽车,陈大爷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余大妈和陈大爷都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并确定余大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大爷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是,余大妈因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并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批准逮捕。

面临着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余大妈又悔又怨:明明买车时经销商说的是不用上牌不用驾照。原来,经销商卖给余大妈的那辆车属于“蓄电池观光车”,适用范围被限定在旅游景区、综合社区、工厂等指定的区域内,这类车并未被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以不能上牌。

检察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登记上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目前只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厂家生产并被列入该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车才能上牌,其余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只能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购买电动车时,要加强对车辆是否合法生产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核对辨别,否则所购车辆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也极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