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卖场售假 进货渠道正规也要担责

23.04.2015  12:12

核心

提示

“在销售侵权商品的案件中,对于大型商超而言,除了需要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来源,还需要看它是否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产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建立规范的进货审查制度,不能以“不知道”案涉商品为侵权商品而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同样是售卖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成都某大型超市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家小型超市则没有被判赔。都是商标侵权行为,为什么有的销售商需要赔偿,而有的销售商则不需要?据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对规模不同的商家在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赔偿责任,其审查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对大型超市要求更加严格。

昨日,成都中院发布2014年成都法院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白皮书和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劲霸公司诉某大型超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成都某超市等被告(即“华夏”红酒商标侵权案)入选。成都中院通过上述商标侵权案,统一了对“假冒”商品的判断标准和认定“侵权但不赔偿”的审查标准。

案例一

售冒牌皮包 大超市被判担责

法院:该大型超市应对本案被控产品这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敏感度和警惕性,进而进行审查,但该大型超市在本案中未证明其进行了相应审查

2013年10月,劲霸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公司销售的两款男士休闲皮包上以压模方式刻印的力士剪影图形和“k-boxing”文字的组合标识,与劲霸公司注册在公文包等第18类商品上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劲霸公司认为,由于上述产品均由某公司制造,该公司、大型超市构成对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

对此,大型超市认为,认为劲霸皮包不如男装知名,自己在主观上“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商未经劲霸公司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并且与大型超市合作,共同将侵权皮包推向市场,构成对劲霸公司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大型卖场,其销售的范围一般横跨了男装和皮包等普通商品种类,其在销售皮包之余,对男装知名品牌必然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基于较强的审查能力,该大型超市应对本案被控产品这种情形具有一定的敏感度和警惕性,进而进行审查。但是,该大型超市在本案中既未证明其进行了相应审查,也未依照销售合同的约定要求生产商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文件,放任假货流向市场,其在主观上不能说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与生产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劲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

案例二

卖侵权红酒 小超市被判免赔

法院: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粮集团公司系“华夏”红酒商标、“华夏长城”红酒商标权利人,且上述两个商标在国内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7月17日,中粮集团公司在成都某小型超市购买了由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生产的“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瓶,该酒瓶上标有突出使用“华夏”字样,中粮集团认为,该标识侵犯了中粮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起诉了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及生产商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四被告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辩称,自己所销售的“特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货物具有合法来源,且属于两生产商合法生产的产品,作为销售商,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对商标是否侵权“不知情”,即使红酒是侵权商品,自己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商成都某小型超市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销售商提供了货物的来源证据,华夏五千年公司与华夏葡园公司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的产品,因此对销售商主张不予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最终判决,由生产商华夏五千年公司、华夏葡园公司承担对中粮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

解释

大型超市审查义务应该更重

对规模不同的商家在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赔偿责任,其审查义务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对大型超市要求更加严格。

成都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介绍,销售的商品若是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是否导致赔偿责任,销售商除了需要证明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外,还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大超市还是小店铺,抑或是个体工商户,对其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审查标准都是一样的,销售商只有能够证明符合市场规律的进货渠道、合法的供货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进货渠道,即可认定合法来源。

但不同的销售商,其对侵权产品的审查能力则不一样。”法官介绍称,成都法院对不同销售商关于“主观不知情”的证明要求实行了区别对待。比如,在类似于上述案件的大型卖场,基于其较广的经营范围和较强的审查能力,它应该具有更重的审查义务,而对于小超市和个体户,由于其审查能力有限,法院赋予其审查义务则相对较轻。

“在销售侵权商品的案件中,对于大型商超而言,除了需要证明案涉商品的合法来源,还需要看它是否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产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建立规范的进货审查制度,不能以“不知道”案涉商品为侵权商品而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法官说道。

夏旭东 陈睿 王晓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同/步/播/报

文学网站编辑后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侵权

文学作品《灰姑娘的乌龙嫁事》的著作权人广州花季公司,发现成都凤鸣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凤鸣轩(www.fmx.cn)网站中发布、传播了包括《灰姑娘的乌龙嫁事》在内的多部文学作品,认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成都凤鸣轩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

对此,被告成都凤鸣轩公司认为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自己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成都凤鸣轩网站上涉案作品明显呈现出后期编辑特征,仅凭成都凤鸣轩公司自行提交的后台管理记录打印件,不足以证明网络用户自行上传作品后,该作品在不经网站管理者收集、整理、编辑的情况下,直接转化为凤鸣轩网站所传播作品的特殊状态;其次,广州花季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的涉案作品更新时间与成都凤鸣轩公司提供的网站后台管理记录中载明的更新时间不一致,这一矛盾之处减损了成都凤鸣轩公司提交的网站后台管理记录的证明力。

据此,法院认定成都凤鸣轩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仅仅是网络空间提供者,更不能以此主张免责,判决成都凤鸣轩公司赔偿广州花季公司经济损失。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川企傍外国名牌

法院判赔30万

为打开销路,四川两家公司在自己生产的阀门上使用了丹麦丹佛斯有限公司的世界知名品牌“丹佛斯”,被法院判决更改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并赔偿丹佛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昨日,该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省高院当庭判决,维持这一判决。

法院查明,自1995年以来丹佛斯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先后注册了中文“丹佛斯”、英文“DANFOSS”、“Danfoss”商标。

2011年,四川丹佛斯自控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等。2012年,四川丹佛斯阀门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阀门、泵、压缩机等。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四川两家公司使用的“Danfoss”“丹佛斯”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故构成侵权。四川这两家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Danfoss”系列商标及“丹佛斯”字号的知名度,却明显故意攀附丹佛斯有限公司商标及字号所承载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