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案出现“抗诉”究竟为什么

13.01.2016  11:08

  透过八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抗诉”一词频频出现——

  □本报记者 张立东

  “2015年,我们对认为确有错误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57件,法院已判案件采纳率为75%。”1月12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这一数据,立即引发大家关注。记者注意到,八大典型案例中,“抗诉”一词在五大案例中皆有出现。检察机关多次提出“抗诉”,究竟是为什么?

   [看点一]

  破坏环境资源判无罪?坚决抗诉!

  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在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3单位和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我省检察机关的抗诉引人注目。

  2011年,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在申请临时占用林地13.074亩未获批前,该公司即通知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至案发时,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3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等5名被告人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9.87亩。

  攀枝花市仁和区检察院以5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无罪。仁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3家单位对于施工占用土地不仅有合同等书面约定,而且在具体施工中分别发挥决策、指挥、组织等作用,最终造成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29.87亩),林地内植被(139.09立方米)大量毁坏,应当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中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3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这是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错判无罪案件坚决抗诉,切实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立克幸义说。

  [看点二]

  轻罪重判?及时抗诉!

  如果没有渠县检察院的及时抗诉,郭某某现在面临的就是10年的牢狱之灾。

  2012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渠县琅琊镇三台村小学路段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因避让不及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到。事发后,郭某某打120电话求救,并拦截车辆运送李某某去医院,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12日,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渠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10年。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避让措施,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达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达州市中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对轻罪重判案件及时抗诉,有效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张晓勇表示,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听取辩护律师关于无罪、罪轻、证据合法性存疑等意见,防范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