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900多家楼盘业主信息装饰公司员工获刑
锦江检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陌生推销电话、短信,不堪其扰? 看,我们的隐私是这样被卖掉的……
装饰公司花2万元,买来700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
该公司员工黄某获取这些信息后,又从物管、售楼处等购买交换,总共非法获取900多家楼盘、26万多条业主信息
黄某建起网站,贩卖信息:“乱喊价,一般一个楼盘200元,买10个以上楼盘的就100元一个”
家居销售业务员、贵金属公司老板等再从黄某处买来业主信息,通过电话、短信等向这些业主推销产品
这些信息包含了业主的姓名、电话、栋数、门牌号、户型大小等。
一名曾经在装饰公司工作的男子,利用在职期间获取大量楼盘业主信息,然后又从一些物管公司、售楼处等多处购买交换信息,总共非法获得了900多家楼盘的业主信息,总数高达26万多条。为了转卖获利,男子与他人合作建立网站公开兜售。随后,有从事家居、贵金属等业务的多家商户与其联系购买,数量从几百条到十几万条不等。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非法获取海量业主信息的原装饰公司员工黄某,与从他手中购买信息的人等涉案4人都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办理这起案件时发现,对于这起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特别是购买信息者也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清楚。检察官希望此案能警示更多的人,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从物管、售楼处等 买来业主信息
说起自己为什么犯罪,黄某供述称,2010年,他到成都黑马装饰公司上班,但不久公司就倒闭了。新工作不好找,一下子失去了收入来源的黄某发了慌。后来,他把希望寄托在了在职期间获取的700多个楼盘业主信息上,决定贩卖这些信息赚钱。
一开始,黄某只是在熟人间兜售,甚至与其他装饰公司交换信息。在这期间,他又陆续从物管、售楼处等多处买到200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黄某交代,在装饰公司上班时获取的700多个楼盘的信息,也是当时公司花2万元买的。而这些信息包含了业主的姓名、电话、门牌号、户型大小等。
后来,为了扩大生意,他开始在网上搜索买家。有一次,他搜到上海的一家网站,通过上面留的QQ想把自己的信息卖给对方,但没成功。
建网站兜售 不到两月卖5000多
此后,黄某决定,干脆自己建一个网站。2012年12月,黄某找到在一家通讯公司上班的战友彭某,合伙建立了“1818楼盘信息网”,通过在网站上留的QQ和手机号码接单贩卖。不到2个月后,在网吧发布信息的黄某就被“网警”逮了个正着。此时,他们两人通过网站获利有5000余元。
据黄某交代,他们在网上都是乱喊价,一般一个楼盘200元,买10个以上楼盘的就100元一个,量多更有优惠。
日前,经锦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因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战友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罚金1万元。
卖给了谁?
家居销售员
花200元买866位业主信息
2013年1月,一个自称做家居生意的人,通过QQ与黄某联系,说要购买“北新国际”的楼盘业主信息。随后,黄某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楼盘866位业主的信息卖给了对方。购买信息的人是成都若斯家居的销售业务员黄某东。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黄某东也落网。
据黄某东交代,当时他们公司想搞个产品直销,买了这些信息就可以给客户发短信或打电话来提升销量。
这866条业主清单包含了业主姓名、栋数、面积和电话。案发前,黄某东一共联系了5个业主,给他们发了短信,其中,2个业主回了电话。但黄某东说,后来就没音讯了,他靠这些信息一笔生意也没有做成。
日前,黄某东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贵金属公司老板
为搞推销 买10个楼盘1万多条信息
2012年12月,黄某的战友彭某通过网站联系,将10个楼盘1万余条业主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青岛海融贵金属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廖某。
据廖某交代,他们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客户推荐白银现货买卖。案发前,他通过百度搜索到黄某的网页。除了与黄某交易,廖某还通过这种方法,多次购买公民信息。案发后,民警在其笔记本电脑及公司前台电脑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共165839条,在其职工高某处查获1150条。
廖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根源
怎样算“情节严重”? 需要法律明确
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我国刑法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何为“个人信息”,获取多少数量的信息以及何种情形属于应当定罪的“情节严重”,都未明确规定。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经过讨论,他们形成了一些认识。
关于何为个人信息,他们认为,一般来说,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公民自主决定对外是否公开的关于公民隐私的信息。
对于“情节严重”,则可以认为包括以下方面:利用获取的信息用于违法犯罪的;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重干扰被害人生活或名誉的;获取手段恶劣的;获取数量或次数较多的。
办案检察官解释,由于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这也是本案中四人的获取信息数量虽然差距很大,但量刑相差不是很大的原因。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主体限于有职权合法获取信息的人,具体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