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政府出招化解环境群体事件
5月初,杭州余杭因为垃圾焚烧项目引发群体事件。自2007年厦门PX项目以来,大连、宁波、昆明、茂名等地,先后因为一些重大项目引发类似事件。
有专家认为,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共性,在于信息公开不到位,有些项目从立项到环评等各环节,公众参与度低。
目前,我国尚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不过,有的地方已在尝试。日前河北率先启动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第一个省级立法。有专家表示,若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能“放行”,将可有效减少环境群体事件风险,并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记者获悉,环保部也将推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办法,从部门规章的角度落实新《环保法》。
河北立法
公众参与环保条例启动立法
日前,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启动立法,有望9月提交人大初审。
上周三,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起草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召开,来自环保部、全国人大、法学专家、各地环保宣教中心负责人和环保组织,共同为之献策。
会上,专家起草的两个法律版本,重点均指向政府信息公开。
北大法学院教授汪劲撰写了其中一个版本。他愿景中的河北省公众参与环保条例,须有“大环境”和“大参与”,即公众参与环节不应当仅涉及政府和环保部门,也应该涉及进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决策的政府部门,信息则应该“尽早公开、有效公开”。
在知悉权、建言权和救济权之外,汪劲设计了一项“意见得到充分考虑权”——我跟你提了意见,你要给我答复。如果你没有采纳我的意见,你可以告诉我怎么做。“让公众有地方去,而不是去堵高速公路,堵政府门。”
另一个版本的条例中,北师大法学院助理教授严厚福则列出了77条款,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的设计更细节化,其中包括“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众参与应采取公众评议、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公众参与资料存档备查”、“政府部门未依法让公众参与,决策无效”、“政府部门考虑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等。
河北省人大城环工委相关人士表示,河北省人大将这项立法视为今年的工作重心,希望能在9月提交人大进行初审。
会议现场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些条款可能会遭环保之外其他部门反对,甚至可能因规定过细遭到环保部门反对。因此,最终能否通过,还需要看决策者的“魄力”。
嘉兴模式
市民环保检查团参与环境执法
事实上,除河北之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尝试并非没有。比如,浙江的“嘉兴模式”就比较成熟,其核心就在于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且越早越好。
2012年,嘉兴成功中标中欧环境治理项目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地方示范平台项目。浙江省环境宣教中心高级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虞伟告诉记者,此时嘉兴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公众参与平台,并不乏一些实践创意。
比如,设立市民环保检查团,直接参与环境执法、企业监督乃至政府决策。“嘉兴的做法是,除个别的涉密项目,能开放的都开放。”
市民环保检查团向社会公开招聘,每次需要公众参与的时候,便从评审员库中抽取一批。“有点像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虞伟说,评审员平时可以观察当地污染企业的整改情况,投票决定企业是否可以摘帽验收,投票结果均存档。也就是说,嘉兴当地的环保行政处罚案卷中,比其他地方多了一项市民评审员投票结果。
此外,嘉兴市还成立了环保联合会、专家服务团、生态文明宣讲团、环境权益维护中心,构建了政府、媒体、企业、公众和专家在同一个平台上协商的机制。
这种完善的机制,带来了明显效果。比如,2010年,嘉兴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要上一个100亿元的橡胶项目,看到公告后,市民环保检查团和专家服务团做了调研,向市政府提交了调查报告,认为当地环境承载力较低,建议市政府否决。最终,嘉兴市政府采纳了这个意见,否决掉了这个项目。
目前,“嘉兴模式”计划在浙江11个城市推广,其中包括杭州市。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已经陆续开始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措施,不少地方推行如市民监督团、环境监督有奖举报制度等措施。浙江省即将在省级层面成立环保联合会,搭建省内的公众参与平台。
多地探索
希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上升到法律
除浙江之外,云南、山西、辽宁等地,也出台了公众参与环保的措施。
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贾峰说,地方在公共参与环境治理方面有了很多尝试,各有特色。有的地方曾经发生过大的环境舆情事件后,但“知难未退”,敢于承认问题,改进公众参与的程度。
比如,山东去年因“打暗井排污”报道成为舆论焦点,尽管事后官方调查发现并不属实,但此后山东省开始加强公众参与,其特色是环境信息的监测和公布。同时,山东省从省市到基层的环保部门都开设工作微博,接受举报,在舆论监督下及时回应,形成了一套效率很高的“工作流”。
又如北京,加强与环保组织互动,成立环保志愿者协会;天津滨海新区,启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试点项目,借鉴欧盟经验,实施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等环境管理模式;在合肥市,当地环保局与环保组织展开合作,欲改进公众参与环保的方式。
但是,目前的公众参与基本都由政府主导。“我们希望,能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从法律上规定下来。”浙江省环境宣教中心高级工程师虞伟希望通过实践摸索,建立长效机制,最终把公众参与环保上升到法律。“这也正是河北立法得到各方积极参与献策,寄以厚望的原因。”
在上周三的会议中,四川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温廷回顾了四川此前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直言感受比较多。“2012年6月29日,什邡当地政府在未与民众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为政绩需要,高调开建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项目。”温廷在展示的PPT中写道,该项目引发了群众的强烈反对,开工3天即被叫停。此后,四川省在上彭州石化项目时,再次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接连发生两个事件,教训很深刻。”温廷对记者说,“总在重复同样的错误。政府信息不透明,仓促上马,结果导致项目陷入一闹就停的怪圈。”
他盼望,河北省能够出台国内首个公众参与环境的法律条例。“河北率先走出这一步,这是有里程碑意义的。”新京报记者 金煜
■ 案例
【南京】
铱-192丢失80小时后发布
5月10日中午,南京市官微“南京发布”和“南京环保”官微发消息称:5月7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
这是有关这枚放射源的第一次官方发布,此时距放射源丢失已过去了80多个小时,离企业向环保部门报案也已过去了30多个小时。
【兰州】
自来水苯超标23小时后发布
4月10日17时,兰州水务集团与法国合资企业——威立雅公司在对自来水检测时,发现苯含量超标。11日10时许,媒体首先披露了自来水苯超标的消息。当天上午,居民开抢瓶装水。11日16时许,政府方面才正式公布了这一消息,比媒体报道迟了6个小时。
而实际情况是,供水企业从首次检测出自来水苯超标,到正式上报花去了7个小时,这一信息从应急办上报到市政府又用了5个小时。饮用水苯超标这一信息,被延误在层层上报途中。到兰州市政府正式公布这一信息时,距发现苯超标已整整过去了23个小时。
声音
信息披露滞后损害公众利益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在处置涉及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政府应该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布有关情况,南京放射源丢失、兰州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当地政府的信息披露显然是不到位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信息披露及时性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比如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政府应该在接到企业报告后,第一时间披露相关信息,让社会周知。
公共事物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公众知情,而公众知情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府信息的公开,通过政府信息的公开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搭建桥梁,建立协商机制。 据新华社
(原标题:多地政府“出招”化解环境群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