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启动社会抚养费征收 部分资金被挪用现象待破解
日前,河南柘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召开,启动抚养费征收工作,该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
与此同时,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8月6日发布的消息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催缴(含2次)以上未履行到位的,拟将其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
对此,国务院参事、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马力向媒体记者透露,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家普遍认为随着生育率不断降低、人们生育意愿的改变,惩罚的手段要转变成鼓励的手段,所以这个方式是要改变的,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就要改变。
个别地区加大征收力度
7月5日,河南柘城县启动抚养费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计生委或县卫生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以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争议较大的社会焦点话题之一,尤其是在国家大力鼓励生育二孩的背景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2016年“全面二孩”正式启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1723万人,是2000年以来历史第二高值。特别是二孩出生人数比2016年明显增加,比重继续上升。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二孩出生数量继续增加,占比超过50%。
与此同时,为鼓励二孩政策更好地落地,今年以来,多地已经开始出台延长产假、提供购房补贴、增加生育津贴等鼓励生育二孩的政策。比如,今年7月,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提出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8月初,湖北咸宁出台文件,提出生二孩产假延长至6个月;符合政策二孩就读幼儿园可减免保教费;二孩家庭购房享受补贴,并放宽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等众多鼓励政策。
虽然多地在鼓励生育二孩,但是,社会抚养费并未因此而被取消。媒体记者梳理发现,除了河南柘城县外,多地均在强调多措并举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比如,今年8月6日,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消息称,为进一步稳定生育秩序,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公民自觉守法和自觉履行违法责任的意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卫计局指导下,仓山区东升街道卫计办加大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执法力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催缴(含2次)以上未履行到位的,拟将其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将在贷款、乘坐交通工具、消费、子女入学、旅游等方面受到影响。
此外,今年以来,通道县万佛山镇、博兴县兴福镇、涟源市杨市镇、德安县塘山乡等多地都在加大宣传,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不利于增强生育意愿
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和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分别为1786万人和1723万人,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十二五”时期年均出生人数分别多出142万人和79万人;出生率分别为12.95‰和12.43‰,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分别提高了0.84和0.32个千分点。
但是,2017年出生人口比上年有所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
近日,湖北省审计厅网站刊发了湖北省大冶市审计局的吴梦莹、秦丽雯联合撰写的文章《莫让社会抚养费变成“鸡肋”——浅析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和建议》。文章指出,目前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存在执法程序不合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同时,该文章也指出,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未来不可预测。
今年8月,江苏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刊发刘志彪、张晔联合撰写文章《提高生育率: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的新任务》。文章介绍,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了约15%~20%。这意味着,2018年的出生人口比2017年还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更糟的是,按照2010年的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的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压力。
为此,上述文章建议,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该有一定的规模,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提出,现在社会抚养费制度加重了养育孩子的成本和经济负担,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是到取消的时候了。
部分省份明确征收标准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提出,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随着二孩政策实施,各省份也在加紧修改地方的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据了解,二孩政策开放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媒体记者梳理发现,天津、山东、河南、重庆、福建等多地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上海和北京没有给出明确的社会抚养费比例,均要求按照基数一至三倍征收。浙江、贵州、吉林等一些省份甚至将社会抚养费缴纳的基数上限提高到了3倍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所有已明确征收标准省份里面最高的。根据辽宁省要求,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一七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全年出生人口28.4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30.3万人,死亡率6.93‰;人口自然增长率-0.44‰。
此外,社会抚养费征收多年,每年各地社会抚养费到底征收了多少,这部分费用用在了哪里?上述问题一直萦绕在公众心头。
在2013年9月,审计署也公布了重庆、云南、陕西、江西、湖南等省份2009年至2012年5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署指出,上述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问题严重,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管理,部分资金在征收人员、计生部门和财政专户等环节被截留、挪用等问题。
但是,违法挪用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2018年8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查,孟小江在担任瑞丽市勐秀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专干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013年、2014年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及2014年行政处罚款共计77263元人民币挪作他用,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8年5月25日,经瑞丽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与孟小江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3月,审计署网站一篇《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贪污案》中介绍,某地计生办原主任张某由于身兼数职,长期将公款及个人工资混用,先后挪用单位的8万元社会抚养费,但在几次专项检查及张某2014年6月退休进行财务清查交接时,检查人员都未发现这个问题。
记者发现,近年来,各地在社会抚养费上查处问题的案件不在少数,浙江、江西、山东等多地均有被通报案件。
(来源: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