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卖了50多吨地沟油 内江老板获刑五年
厂区一角(隆昌警方供图)
昨日,记者从内江市隆昌县获悉,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2011.9.14潲水油案”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宣判:被告人黄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据悉,该案所涉及的“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被公安部列入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件的生产、销售“地沟油”企业之一。
线索 隆昌有厂制售“地沟油”
2011年6月16日傍晚,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向隆昌县公安局发出一份要求核查线索的传真,其内容是隆昌县白塔路工业园区一位叫黄杰的人曾从公安部督办的重庆“4.20潲水油”案一名涉案人员手中购买30吨“毛油”,要求查明“毛油”去向。
第二天,隆昌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进行了突击检查,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该厂完全具有生产工业用油资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本身就是收购、生产、销售饲料油脂、鱼油、工业油脂,所以黄杰向重庆购买“毛油”系合法交易,也就是说黄杰所经营的“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表面上看完全是正当交易、合法经营。
9月17日,省公安厅、内江市公安局按照属地管辖将黄杰涉嫌“地沟油”犯罪一案交由隆昌县公安局具体侦办,被命名为代号“9.14潲水油”案,由省公安厅列为目标案件进行督办。
侦查 竟是全国十大“地沟油”案下线企业
2011年9月18日,隆昌县公安局依照司法程序以黄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其展开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了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扣押了该厂2011年度所有的财务账本、出入库登记本以及库存的脂肪酸、高效活性白土、饲料混合油等大量生产原料及成品油。
随着调查的深入,在案情几度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专案组于9月21日对黄杰家再次展开了搜查,当即搜查出一本黄杰藏在家中的“通讯录”,通过与手机中的信息进行综合比对,侦查人员很快发现2011年初至2011年4月,黄杰与重庆市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负责收购、销售业务的该厂股东老板李某某有频繁的电话往来,而李某某正是当时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的重庆“4.20”潲水油案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至此,黄杰生产“潲水油”充当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经彻底浮出了水面。
记者从隆昌县警方获悉,现查实,隆昌县嘉吉豪饲料油脂厂于2008年10月开始经营饲料级混合油,从重庆、内江、自贡、泸州、宜宾等市县购进“潲水油”作为原料,在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购买其混合油用于食用油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仍将部分产品销售给该公司。
审判 4个月卖50吨地沟油 获刑5年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黄杰相关犯罪事实后,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向隆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间,黄杰分三次以每吨7400元的价格向永亨油脂有限公司销售隆昌嘉吉豪饲料油脂厂生产的混合油52.5吨,金额388500元。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杰明知重庆永川区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而为其加工“潲水油”为混合油作为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013年12月20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同时,公诉机关也以一审“量刑过轻”和“自首情节不应认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法院认真审理后,对公诉机关的抗诉请求给予了支持。鉴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5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卿树良 李晓燕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罗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