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助力多元化解纠纷——《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侧记
07.12.2016 23:34
本文来源: 人大网
化解纠纷,地方立法能否有作为 “我对这一部法规的立法必要性是有疑问的。”有委员认为,目前纠纷解决的途径,一是司法途径;二是仲裁,有仲裁法来作出规定;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民间的和解,或者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调解。这些都已经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规定。《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如果起草得好,就是一个普法的文件;如果起草得不好,就什么都没有说,或者说都是其他法律法规有的,实际上没有“干货”。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法规草案
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发言中认为,草案的制定出台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谢道全委员说,为进一步优化配置各类化解纠纷的社会资源,着力构建一个高效公平、适应不同需求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促进多种化解纠纷方式的运用和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和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适时制定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是必要的、可行的、且是必须抓紧的事。 胥纯委员认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中国的特色,也是我们现实的需要,而且实际效果也非常好,他非常赞成把四川的经验上升到地方法规,对多元化解纠纷加以规范促进。 化解纠纷,在平台搭建上下功夫 草案对多元化解纠纷平台和各类调解组织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建立了以政府支持为主的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 陈延荣委员建议:一要在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促进上下功夫,重在促进,要把化解纠纷方式方法衔接融合起来。重在解决机制的建立、运行和保障上,而不是简单的重复相应规定;二要在化解纠纷平台搭建上下功夫,现在主要是缺乏综合统筹的平台,需要整合各方力量,重点应该是打通各平台的隔阂,做到信息畅通,其次是做到调、裁、讼并举,先调后裁,诉讼终结,共建和谐;三要在纠纷化解保障机制的健全上下功夫,要解决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支撑,同时建立专门的基金给予相应的支持。 化解纠纷,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 人民调解是基层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之一,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民调解员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建议增加一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解释,如什么样的人才具备当人民调解员、怎么样来确定人民调解员,如何界定优秀人民调解员等,要明确标准,特别说明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崔太平委员说,目前履行好职能的调解委员会更是少之又少,应该让经费、人、财、物向司法行政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司法所倾斜。 一些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决定,将《四川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列入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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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016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