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窗坠落砸中楼下奔驰 住户被判赔偿一万五

27.03.2014  21:42

        四川在线消息(高新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将奔驰车停在指定停车点,楼上突然坠落的外窗将奔驰砸坏,修理费近1.8万,损失费该谁赔?外窗的主人表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今(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外窗主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法院判处赔偿车主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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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杨一将自己的奔驰车停放在高新区元华一巷6号小区楼下的停车位内,突然楼上一户住宅的外窗坠落,砸在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上,造成该车车顶、车门及引擎盖多处损坏,之后经4S店修理,杨一支出修车费用17975元。事故发生后,经查找,掉落的窗户是事发地点楼上的住户熊也家的外窗。杨一与熊也多次协商未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住户熊也及物管公司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诉请熊也及物管公司连带赔偿修车费等损17975元。

        但熊也认为,杨一将车停在小区楼下,该地点不是小区的停车场,因此杨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物管公司认为,原告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原告车辆受损是由于坠物且已经找到坠物的主人,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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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新法院相关法官表示,被告熊也系其居住的住宅窗户的使用人,该窗户坠落造成原告杨一的财产损害,被告熊也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第三人宏林公司并非致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第三人宏林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所有的车辆并非在合法车位上停车,因此原告亦有过错的意见,法院认为熊也是否在合法车位上停车与本案的侵权事件的发生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减轻被告熊也的侵权责任,故对被告熊也提出的该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杨一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原告杨一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汽车修理费用15975元予以支持,对贴膜费用,由于并未有证据证明该车辆尚需进一步修理,不予支持。

        据此,成都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熊也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一支付15975元,驳回原告杨一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