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登记
18.11.2013 16:54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一式一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外出经营活动登记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查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资料查验通过后,符合登记条件的,按要求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纳税管理申请审批表》,辅导纳税人如实填写。经系统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纳入税务管理。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附件: | 外出经营活动登记.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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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13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