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卖“外人” 得先400业主签名同意

08.11.2013  09:31

  难卖的车位

  “必须征得全部业主的同意,并需要提供每一位业主在公证处的签名确认。

  “小区四五百个业主,怎么可能把他们都带到公证处签字?这简直是不可能完成

  除了在小区贴告示,让物业出示证明外,还要让400名业主在公证书上签字。但大爷一气之下,把物业开具的证明撕掉了

  “这都不是‘国际笑话’,简直是‘世界笑话’”,今年62岁的但大爷头发花白,说起这件事时气得直抖眉毛。

  今年秋天,他想把水碾河一小区的车库卖了,打电话咨询得知需先在小区贴公示,照做后他联系到非小区业主秦先生,两人带着资料到交易中心窗口时,被告知将车库卖给小区外的人,须得到全小区业主的同意及到公证处签字。

  对此,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物权法》及成都市相关规定,车库、车位的出租、出售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

  要卖车库

  得把所有业主请到公证处?

  “小区四五百号业主,很多又都把房子租出去了,怎么可能都带到公证处去签字?”但大爷一脸困惑。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在水碾河一小区买了一套住房,次年又从其他业主手里买了约21平方米的二手车库。2003年,他将房子卖了,搬去双楠居住,车库则租给了他人当作仓库。

  今年9月,但大爷想将车库卖了。他咨询得知,车库只能卖给本小区业主,如果想卖给业主之外的人,需要先做公示,在小区没有人买的情况下才能出售。于是,但大爷在小区门口张贴了一张公示,大意是现在有一车库,优先向小区业主出售,如果没有购买,将卖给非业主。

  10天后,没有小区业主联系但先生,他请物业开了个证明,写明经公示没有小区业主购买。之后,他将出售信息发到网站上。很快,秦先生联系到他,两人谈定14.5万的价格,秦还缴纳了1万元定金。

  但大爷告诉成都商报记者,10月8日,两人带着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来到后子门房产交易中心,核税、领号后,办理窗口却告知,将车库出售给非小区业主,必须征得全部业主的同意,并需要提供每一位业主在公证处的签名确认。

  “小区四五百个业主,怎么可能把他们都带到公证处签字?这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大爷一气之下,把物业开具的证明撕掉了,决定车库不卖了,留着升值!

  小区现状

  只有13个车库,多数没用于停车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水碾河该小区。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据介绍,当时就只有13个车库。后来,小区的车越来越多,只能见缝插针地停在小区道路上,每月收费为60-80元。实际上现在车库很少在使用,大多数都租给他人用作仓库或者住房,只有一处车库还维持着原貌。门卫室里,一名物业工作人员称,但大爷的确在门口贴过一段时间公示,也找他们开过证明,“要买要卖,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我们不好过问。”成都商报记者看到,在小区门外,还有一名女士贴出出售车库的告示,并表明“仅限小区业主”。

  市房管局:

  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就此事,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房管局相关人员,他解释,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无法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的车位,现在是无法对小区外业主进行出售的。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寇翼律师指出,物权法如此规定能较好地解决长期以来开发商高价把车位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第三人,从而导致小区停车难的弊端。

  寇翼律师同时指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即包括在购买车位、车库时拥有优先权,也包括在使用车位、车库时也应拥有优先的权利。不过目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在施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仍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