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不成简阳男子捅前妻三刀

26.08.2014  01:13

        四川在线消息 (龙泉法 记者 颜雪 )“你这样对我,小孩怎么办?”胸部和背部已中三刀、正在失去抵抗力的前妻陈敏的这一句话,忽然“惊醒”了正在持刀施害的34岁简阳男子陈友。

        意图与前妻同归于尽的陈友终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放下“屠刀”,逃离现场……近日,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复婚不成就持刀相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友因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复婚不成捅前妻三刀

        提及孩子幡然醒悟

        据悉,现年34岁的被告人陈友系四川省简阳人,与陈敏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婚后由于二人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离婚后,陈友仍对陈敏念念不忘,并多次提出复婚,但早已伤透心的陈敏并不愿意。

        2014年4月1日下午5时许,当陈友再次来到陈敏位于龙泉驿区驿都中路四川省地矿局宿舍的租住房内,要求与陈敏复婚时,不堪其扰的陈敏终于拿起了电话报警。见状,陈友突然情绪失控:“既然你都报警这样做,对我太残忍了,那我们大家都同归于尽”,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陈敏的胸部、背部连刺三刀。遭此厄运的陈敏一边躲避一边求饶。

        当听到陈敏说到“你这样对我,小孩怎么办”时,陈友忽然若有所思地停住了,想起如果父母都不在了,孩子的种种可怜,终于放下“屠刀”,擦干血迹,迅速逃离现场,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水果刀丢弃于沱江中。

        第二日,幡然悔悟的陈友携子主动到龙泉驿区北干道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敏的伤情为左胸开放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

        构成犯罪中止条件从轻处罚

        经审理,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陈友将陈敏连刺三刀后,在能将陈敏杀害的情况下,听到“小孩怎么办”后,主动放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特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又因陈友系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纠纷而引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生命权不受侵害,根据陈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认定陈友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记者在采访中也得知,被害人陈敏也因念及与陈友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将一开始就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动撤回。

        法官说法:

        什么是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判决书中的犯罪中止概念,案件的承办法官金学强解释道,犯罪中止与我们通常了解的犯罪未遂相似,但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针对的都是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犯罪中止则是基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意志而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正因为如此,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也有较大的差别,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友在连刺了陈敏三刀后,在能将陈敏杀死的情况下,听到“小孩怎么办”后,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符合犯罪中止的主动放弃特征。但陈友之前的行为对陈敏已经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故依法只能减轻处罚。加之陈友系主动自首等情节,“这也是为什么陈友的行为虽然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这一重罪,但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重要原因。”金学强进一步解释道。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