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对“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财政补贴
税收增加额按地方留成 50%给予财政补贴
记者昨(22)日从成都市国税局获悉,为做好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促进全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税局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对我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政策。根据“适当补贴”的原则,市国税局将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税收增加额为基数,按我市地方留成(即65%)的50%给予补贴。
据成都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补贴对象是税收征管关系在我市且税款缴入我市各级金库,因“营改增”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补贴时间从2013年8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起,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根据“适当补贴”的原则,市国税局将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税收增加额为基数,按我市地方留成(即65%)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根据企业一年内累计税收增加情况一次性兑现。如某企业自“营改增”以来,相比同期税收增加额为1万元,地方留成65%即为6500元,那么该企业将享受3250元的财政补贴。
同时,该负责人特别提醒,由于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以企业自行申请为前提,所以,因“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的企业尽快于今年10月15日以前,向所属区县国税局递交补贴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关于申请“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报告;2、成都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4、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5、所属月份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6、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第1、2项资料的具体样式,申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咨询。(记者 蔡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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