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责任 细化保护 增加监督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三审

26.03.2021  16:48

  3月24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智刚作的关于《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二审稿分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级相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四川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赴乐山、宜宾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建议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其在质量促进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这一意见。在三审稿第五条中增加一项关于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的规定,即“(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建造的工程质量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水平。”并增加一项兜底条款,即“(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细化:知识产权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建立相应保护投诉机制。此审议意见被采纳,三审稿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侵犯质量技术、标准、品牌等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司法保护,依法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增加:人大监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质量促进工作的监督作用,持续提升我省经济质量优势,增强我省质量竞争力和经济创新力。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三审稿第六章中增加人大监督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质量促进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拟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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