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追逃多依靠警务合作 司法协助利用有限

24.11.2014  15:11

  本报讯(记者汪红) 在境外追逃追赃中,我国目前多依靠执法合作和警务合作,对于国际条约利用率较低。2003年至2013年间,中国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为100件,而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则高达1200件。

  11月22日,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召开“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论坛”。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目前外逃的经济犯罪、腐败犯罪嫌疑人,其主体大致分五类: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公司管理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或经营人员;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或经营者;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

  “贪官外逃中的‘贪官’主要是指前两类人。”黄风说。这两类人通常选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经济发达、法制完备的国家为逃匿的主要目的地,利用逃匿地国家的严密法制和人权保障制度对抗我国主管机关的追逃行动及相关的国际合作。

  此外,他们还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出“政治迫害”牌,向躲藏地国家寻求保护。这两类人虽占比较小,但追逃难度很大。

  黄风认为,对前两类人的追逃必须借助国际通行规则,不能盲目套用国内经验,更不能搞短视的“一锤子买卖”。

  我国现在对外缔结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100多项,引渡条约有37项。但目前我国对这些国际条约的利用率很低。

  利用率低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办案机关自身能力不足,即使提出协助请求,请求书关于犯罪事实的描述非常简单,大部分只是笼统地请求外国“调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资料”或“扣押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样的表述对方国家很难操作,往往导致追逃石沉大海。

  二是过分依赖执法合作和警务合作。发现贪官外逃后,相关部门通常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或者与有关国家驻中国使馆的警务联络官进行磋商提出协助请求。

  但在很多国家,警察的权力相当有限。

  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只要涉及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法院签发的令状,警察才能采取行动。否则即使警方掌握外逃贪官的藏身之处、相关证据等,也不能向中国提供。 制图/刘江

(原标题: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目前多依靠国际警务合作 国际司法协助利用率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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