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四条《贯彻意见》

05.12.2013  11:14

  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4日在成都人社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按照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分别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明确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过渡性标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

  “成都市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灵活就业劳动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陈东表示,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城乡户籍壁垒,将以往只有城镇职工才有资格参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只要是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贯彻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还没有领取养老金,都可以自由转移接续。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40%计算缴费基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选择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80%、100%四个缴费基数之一,申报本人缴费基数。”陈东说,缴费基数下调后,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参保者的缴费压力将进一步降低,从而避免因缴费压力大而导致的“断保”问题,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次《贯彻意见》还明确:2011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