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推进基层首诊 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转往上级医院
26.09.2014 19:02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5日讯(记者 刘佩佩)近日,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参保居民
基层首诊后 可自主选择转往上级医院
参保居民可根据城乡医保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转往上级医院。确需下级医疗机构推荐的,下级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疾病救治、医疗安全、医药负担、患者及家属愿望等因素予以推荐。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部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外。
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接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作为患者申请城乡医保报销时,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的依据。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参保居民,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转诊证明的,应在申请报销时提供其在当地进行基层首诊的其他证明材料。
急危重症患者
就近、就急、就病情 选择首诊
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则选择首诊医疗机构。对于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首诊后及时向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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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层首诊?
基层首诊是指我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以下简称城乡医保)的城乡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
哪些医疗机构属于基层医疗机构?
《意见》明确四川省内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医保(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6.09.2014 19:02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