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和创新社区治理的通知
16.08.2014 22:56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精神,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群众自治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完善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基础的村(居)民自治制度,全面开展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探索建立村(居)民议事、评议、立约、监督等制度,实现村(居)民自治制度具体化、体系化。(一)建立议事制度。建立健全村(居)民民主议事制度,明晰议事会成员产生办法和议事内容、程序和规则,议事会在村(居)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对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推动基层民主协商的落实。(二)建立论证、听证制度。对涉及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服务项目,要召开村(社区)听证会;对涉及部分村(居)民或特定群体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召开村(社区)听证会。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理清村(社区)论证、听证的具体事项,规范工作程序、方法步骤、结果运用,并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全面实施。
(三)健全评议工作制度。健全村(居)民民主评议村(社区)工作制度和村(社区)评议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制度。村(居)民民主评议村(社区)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评议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由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县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评议结果的分析运用。
(四)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各地要积极学习推广“中江经验”,紧紧围绕公共事务管理基本规则和村(居)民道德基本要求,抓住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通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集体决策,推动依法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突出特色,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易记、易懂、易行。
(五)建立民情恳谈制度。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区)“两委”要定期召开民情恳谈会,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倾听和征求村(居)民及辖区单位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六)建立小区(院落)自治制度。丰富发展居民自治形式,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院落),应依法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探索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或将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院落)自治主体的形式。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院落),应当成立小区(院落)村(居)民自治小组,开展物业服务、维护院落秩序、搞好环境卫生、反映居民诉求、调解居民纠纷等自治活动。(七)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增强民主监督的刚性。(八)规范村(居)务公开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村(居)务公开统一目录,依法规范村(居)务公开的形式、时间、程序和内容。要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利用网络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拓展公开形式。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居)务公开重点,切实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九)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村(社区)干部每年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对履职和廉洁自律特别是承诺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陈述。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十)建立问责制度。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村(社区)干部,情节轻微的要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属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调整工作岗位、依法予以免职或给予纪律处分,属村(居)委会成员的依法终止或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努力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
(一)推进政社分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转变职能,完善社区服务站,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厘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责,精简村(社区)承担的行政性事务,切实减轻村(社区)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分类建立村(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政府直接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转嫁给村(居)委会办理;属村(社区)依法协助政府职责的事项,应由基层政府与村(社区)签订委托协议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并实行“费随事转”;属村(居)委会依法履职的事项,应通过村(居)民自治的方式办理。各地应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二)建立“三社互动”机制。各地要建立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三社互动”工作机制。大力培育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动员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和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做好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公共卫生、消费维权等工作的作用,使社区社会组织逐步成为协助政府开展公共事务的主要承接者、组织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有力推动者。发展壮大社区社会工作者队伍,推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建立社区专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和补贴机制,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同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协同作用。(三)开展社区标准化建设。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现阶段社区建设工作水平,对社区建设进行合理分类,制定出台全省社区建设分类指导标准。以社区标准化建设和创建国家及省级和谐社区示范单位为抓手,使社区组织体系、服务体系、民主制度、服务设施、保障机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得到全面提高。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治理重大改革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和分解落实方案。各地应于2014年9月底前建立社区治理领导协调机构。(二)完善法规政策支撑体系。推动修订《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启动修订《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工作,适时开展《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修订调研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制度体系。(三)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市(州)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能力。
(四)健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完善政府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健全村(社区)自治组织运行经费和政府购买服务投入机制,强化资金保障。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本文来源: 机关党建
16.08.201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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