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培训机构招生不得打"名校名师"的旗号

13.03.2015  19:0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针对2014年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中所反映的问题,依据相关法令和政策规定,昨日,市教育局发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否则将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4年后擅自设分支机构

  作无证办学处理

  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招生简章需备案

  不得利用名校名师名义宣传

  根据要求,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培训不得超范围

  不准开办“小升初”培训班

  《通知》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需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针对部分培训机构打着“小升初”培训名义的现象,该《通知》明确指出,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收费项目需公示

  杜绝“霸王合同

  按照要求,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同时,要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切实维护培训学院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培训机构需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