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域歧视的公益诉讼具有样本意义

08.09.2016  17:33

应对地域歧视言论,还需要更多的人冷静地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通过对攻互骂来予以纠正和警示。如此,本次诉讼的公益价值才能得以更大彰显,也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前不久,自称“获得CCTV第八届小金话筒全国电视主持人大奖赛金奖”的“非著名主持人”胡伟,在其新浪微博中频频借助热点事件对河南人进行语言攻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9月7日,媒体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符合起诉条件,并正式立案。

在互联网上,类似“河南人是骗子”“东北人都是黑社会”的极端地域歧视标签不时出现且流传甚广,但因地域歧视言论被诉至法庭的比较罕见。胡伟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却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中借热点事件屡次无端对河南人这个整体进行语言攻击和辱骂,在网络传播和名人效应的叠加下,极易对河南人这个群体的名誉、人格尊严造成负面影响。

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良好评价及基于人格尊严而享有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井长水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起诉,要求被告删除、停止发表相关侮辱河南人的言论,在国家及河南省主流媒体公开向河南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该诉讼被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民事审判程序,意味着法律对地域歧视作出了有力回应。

就此而言,“微博骂河南人”被诉无疑具有鲜活的样本价值和示范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或对特定区域、人群进行地域性攻击与歧视的,将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习惯于地域歧视,觉得地域歧视无所谓,或对地域歧视长期“集体无意识”的人来说,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本案的样本价值在于以“公益诉讼”对地域歧视说“不”,这也是得以立案的原因。因为被告所攻击歧视的是作为整体的河南地域、河南人群,损害的是河南的地方形象和河南人民的整体名誉,而非损害特定的个人权益。原告作为河南人的一员,以公益诉讼的形式起诉,符合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如果原告仅以个人名义起诉,可能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也就可能不予立案受理。

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对地域歧视说“不”,是对网络上近乎泛滥的各种地域歧视的有力回击。起诉者拿起法律武器,希望法律能对被告的名誉侵权行为予以惩戒,以维护全体河南人的声誉。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应对地域歧视言论,还需要更多的人冷静地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通过对攻互骂来予以纠正和警示。如此,本次诉讼的公益价值才能得以更大彰显,也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