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助力山体保护 把城市轻放大自然——《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诞生记

27.05.2021  19:02

 

  一部法规,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一份担当,擦亮我们的城市名片。

  5月26日,《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这意味着资阳市中心城区体保护工作从此将有法可依。

 

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改稿会

 

  《条例》从酝酿、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到审议通过历时近4年,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条例》出台实施后,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资阳市山水魅力之城景观特色,提升城市品质形象,建设成渝门户枢纽、临空新兴城市,加快融入成都都市圈,让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为广大市民增添更多绿色福利。

 

   立法背景  保护城市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城市建设水平是城市生产力所在,要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中,让居民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绿地是城市的“”,山体是城市的“”。城市山体、绿色植被是城市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资阳是一个典型的“山水格局”城市,中心城区有沱江和九曲河两条主要水域,有大大小小300余座自然山体,保留山体作为城市一部分,具有“山在城中,城在山中”的独特优势。

  近年来,因城市建设发展拓展空间的客观需要,资阳市开发利用了大量山体,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中心城区生态环境优势有所下降,无序占用山体对城市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从立法层面加强对山体实行严格保护,对破损山体加强生态修复,已成为加强山体保护的现实需要。

  《条例》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我省相关政策,结合资阳市实际,着重在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山体分级名录和分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专项规划和严格专项规划修改程序等方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立法过程  遵循科学民主

 

  2016年,资阳市委市政府启动山体绿化工作,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决定由住建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山体进行城市公园打造和实施绿化、生态修复。2018年,《条例》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前期调研类项目,2019年,《条例》纳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类项目。在调研和起草阶段,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了查阅资料、多方走访、实地勘查、电话函询、座谈论证等活动。2019年7月,市司法局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相关行业代表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会议收集整理意见22条。2019年12月,市司法局组织召开《条例》立法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了论证。2020年3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条例》的议案,2020年4月、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对各方面提出的60余条修改意见进行梳理研究,采纳意见4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继续开展调研、论证、修改等相关工作,形成新的法规草案,并报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 2021年4月,《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立法亮点  力求务实管用

 

  明确职责机制。《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并根据资阳市的实际情况,规定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旅游、人民防空、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山体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突出规划引领。《条例》通过山体保护规划编制程序,严格控制山体随意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因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保护山体或者改变山体用途性质和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需要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专项规划审批程序调整山体保护规划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划定保护红线。《条例》将擅自改变山体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等八类行为列入禁止行为清单,并规定一级保护山体除依法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外,其他建设行为均为禁建行为,二级保护山体为限建区,可以适度建设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

  明确修复责任。《条例》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内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坚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对已经破损的山体,规定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查明责任人,并责令和监督其修复治理。

  鼓励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防止山体遭到破坏的有效方法。《条例》注重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精神相衔接,规定了分级保护名录、保护义务、检举控告、保护标识、公益诉讼等条款,为公众参与山体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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