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
城市的文明体现在其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市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较高。简单地说,一个文明的城市,不仅要有发达的社会经济、完善的城市设施、有序的环境秩序,还要求市民具有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精神风貌和社会道德风尚。市民的文明素质是文明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市民头脑中的反映。没有文明素质的积累,就不会有文明行为。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先要从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起。
一、充分认识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助于提高市民素质。一个城市的环境、卫生、秩序能够直接影响人的行为,比如在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天安门广场,很少会有人随地吐痰,反之,在环境欠佳的小城镇,人们往往会随手丢弃垃圾。这说明,环境对人的行为有潜在的约束作用。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能够在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物质基础、满足市民多样化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对市民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的规范和优化形成激励和约束,并形成市民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规则。另一方面,市民的文明素质也会制约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因人而生,人是城市的主体。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与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环境优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巨大的制约作用。市民素质越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效果越好。特别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只有市民的文明素质普遍提高,城市管理才能由少数人的职责变为多数人的自觉行动,走向全民参与的城市治理。反之,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市民,陈规陋习、不良生活习惯、自由散漫行为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城市管理只能在低层次、低水平阶段艰难运行。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是城市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市民的文明素质不仅代表个人修养,更代表城市形象乃至国家形象,一言一行都反映出国家、民族的文化素质。现代城市发展对市民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新规范。然而,我国城市市民的文明素质和文明意识状况与城市现代化发展速度极不相称,与城市现代化对人的要求相差甚远。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已经成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有的市民社会公德意识淡薄,不讲文明礼貌、不尊重他人、不诚实守信、不互帮互助;有的市民公共秩序意识淡薄,在公共场所不讲秩序、大声喧哗、高声谩骂、随地吐痰、乱闯红灯;有的市民公民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破坏公共财物、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影响城市秩序、城市安全的问题视而不见、漠不关心;有的市民法制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应有的敬畏之心,有法不依、爱钻法律空子,诸如无照经营、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部分市民出国旅游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甚至已经影响到了国家和民族形象。他们有的不懂出境文明旅游常识,在景区、酒店、车厢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强行拉外国人合影拍照;有的缺少公共秩序意识,乱扔垃圾、踩踏绿地、摘折花木果实;有的欠缺文明礼仪修养,在路边长椅上脱鞋脱袜、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争抢拥挤,甚至因航班延误发生冲突。这些不文明行为引发了当地市民对中国游客的不满,许多景区甚至贴出中文标语提醒中国游客。此种状况亟待改变。
二、全面把握提升市民文明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明确指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应当广泛开展市民教育,并把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主要内容,贯穿于全过程,引导市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转化为内在的自觉行动,促进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二)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道德品质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青少年的文明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形成良好的城市意识、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家庭是人们接受教育最早的地方,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在家庭生活中,每个成员都养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就能够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学校是进行文明教育的重要阵地。在学校教育中,学校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师要发挥为人师表的作用,并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良好的学习教育既能够使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结构,也能够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社会是进行文明教育的大课堂。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市民文明教育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要求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完善教育体制机制、提高办学水平的同时,全面开展社会公德、环境保护、交通规则、公益帮扶、安全避险等各类文明教育活动,并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应当关心职工、居民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引导职工、居民重视对青少年特别是学龄前儿童的思想启蒙和道德品质培养,支持子女参与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同时,还应当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的青少年和儿童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只有通过有机融合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才能形成覆盖个人成长从学校到社会不同阶段并融于工作生活各方面的市民文明教育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市民。
(三)开展新市民教育,帮助农村转移人口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新市民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理应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一直戴着“外来者”、“农民工”的帽子,难以得到平等公正的待遇。一方面,他们虽然走出了农村,但传统农民的身份、价值观念、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并没有随身份的转变而改变,在思想观念上、文明素质上、就业技能上与现代市民的要求相差甚远,很难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他们对城市生活充满期待和向往,对城市认同程度较高,日益接受城市生活方式,愿意常年留在城市生活,对享受市民待遇期待较高。新市民教育是一个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渐进过程,需要社会各界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目前,新市民教育工作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落实市民待遇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新市民流动性相对较大,受教育程度不均衡,仅靠短时间开展一些教育、培训活动远远不够,还应当依托街道、社区,通过设立新市民学校、编写市民手册、加强社区服务等方式,帮助新市民尽快熟悉城市生活规则,适应城市生活方式,提高城市生活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增强对城市的归属感、认同感、责任感。
(四)建立市民行为规范,引导约束市民行为
市民行为规范是市民在城市公共生活领域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不仅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且更是一种精神引领和道德教化,告诉人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不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建立市民行为规范,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大众化、日常化的重要途径。通过市民行为规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城市公共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使之成为市民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以行为规范的约束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市民的精神追求,外化为市民的自觉行动。建立市民行为规范,是在新形势下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方式。中华民族是有着5000年优秀文化传统的礼仪之邦,礼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最核心内容。市民行为规范的基本特征,是将诚信友爱、互尊互爱等传统文化基因融入其中,从细节抓起,从具体抓起,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渗透到环境秩序、人际交往甚至网络生活等具体领域中,体现在机场、车站、街道、剧场、影院、商场、医院、学校等场所的公共秩序中。通过引导广大市民自觉践行具体文明行为规范,一点一滴地培养良好的文明素质,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久久为功。市民行为规范是社会公共生活有序化的基本保障,它不仅是一套市民公共行为习惯导向体系,更是一套市民公共行为选择的命令体系。建立市民行为规范,有助于强化市民在公共生活中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有助于推进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既为市民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提供一定的标准和尺度,也使市民在遵循规范的同时强化规则意识和纪律精神。
(五)完善法律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一方面,我国在完善法律规范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立法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当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仅有3部法律、19部行政法规和109部部门规章及部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别是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亟待出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亟待修订,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行为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亟待建立。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法律法规和标准已比较配套和具体。例如,新加坡建立了一整套严格、具体、周密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无事不立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每项工作都有法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详细,操作性强。日本早在1958年就出台了规范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的《轻犯罪法》,将诸如乞讨、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事项定性为轻犯罪,并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从而有效规范了市民行为,提升了市民素质。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另一方面,市民的法治意识亟待增强。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与发达国家市民相比,我国市民普遍存在学法信法意识不强、法律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不足、责任义务意识欠缺、主动守法意识不浓等突出问题。市民之所以遵守法律,主要是基于服从意识和消极功利意识,是因为害怕暴力制裁或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我国在完善法规规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法治文化,增强市民的公民意识。加强法治建设,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体现社会主体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需求,体现社会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使市民认同、选择和依靠法律,信仰法治。大力发展现代法治文化,要求形成一个以法治而不是以人治为实质和特征的、新型的文化体系,肃清法律文化中人治观念的消极影响。增强市民的公民意识,要求强化公民意识教育,并与法制宣传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市民的道德素质、文化素质、民主素质、法律素质等文明素质。促进市民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一切行为的基本要求,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打下坚实基础。